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选择、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 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NY 525-2012 有机肥料标准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NY/T 2148-201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按照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农田。
3.2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3.3 基本农田 capital 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3.4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 engineering type zone of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体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在建设目标和建设方向上基本一致的单元。
3.5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engineering System for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按照工程建设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体系。 4、基本原则
4.1 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引导原则,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4.2 应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
4.3 应注重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4.5 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5、建设区域选择
5.1 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水资源有保障、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高。
5.2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等区域开展。
5.3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在上述区域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5.4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 6、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不同类型区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见附录A。
6.1.2 通过各项措施实施,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实现农田持续高效利用。
6.1.3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参照附录B,工程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
6.1.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面积的比例,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地类划
分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
6.1.5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应低于15年。
6.1.6 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应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别,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应有显著提高,粮食产量水平应达到当地高产水平,并保持持续增产能力。
6.2 土地平整
6.2.1 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的需要,以及一定的肥力条件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2.2 耕作田块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成的基本单元。应合理规划耕作田块、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效率、灌排效率和防止风害等因素确定。
6.2.3 应实现田面平整,地面灌溉田块应减小横向地表坡降,喷灌微灌田块可适当放大坡降,纵向坡降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壤和灌溉排水要求确定。
6.2.4 地面坡度为5°~25°的坡地区,土层深厚时,应尽可能一次修成水平梯田;坡地土层较薄时,可以先修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变成水平梯田。丘陵区梯田化率应不低于90%。
6.2.5 梯田修筑应结合小流域治理,与沟道治理和坡面防护工程相结合,提高防暴雨冲刷能力。土地平整后形成的田坎应有配套工程措施进行保护,宜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6.2.6 一般农田应通过机械深耕深松,保持耕作层厚度在20cm以上。土层较薄的农田,应通过客土回填,使农田土体厚度达到50cm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过沙或过粘的土壤宜通过客土调节土壤质地,使其符合耕种要求。
6.2.7 新开垦荒地、地块归并和坡改梯等工程实施时,应避免打乱表土层和生土层,应先将肥沃的表土层进行剥离,待土地平整或坡改梯完成后,再将表土层回填到农田中。
6.3 土壤改良与培肥
6.3.1 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指为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和养分平衡状态,以及消除影响作物生长的土壤障碍因素而进行的工程、机械、化学、生物等措施。包括有机质积造和施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农业、土壤酸化防治、盐碱土壤治理等。土壤培肥标准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 2148-2012)规定。
6.3.2 土壤改良与培肥措施应连续实施不少于3年。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翻压还田等措施达到高产土壤肥力水平,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15g/kg以上。施用的有机肥料应符合《有机肥料标准》(NY 525-2012)规定。禁止将利用垃圾、污泥及各种工矿废弃物制作的有机肥投入到农田中。
6.3.3 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肥料,防止单项养分元素在土壤
中的超量富集,保持土壤各种养分含量间的相对平衡,各项养分含量指标应达到当地土壤养分丰缺指标体系的“中”或“高”值水平。
6.3.4 酸化土壤宜通过施用生石灰或减少酸性肥料使用等措施,使南方土壤pH值保持
在5.5以上,北方土壤pH值保持在6.0~7.5。风沙和盐碱区农田土壤pH值不应高于8.5。
6.3.5 盐碱土壤治理的灌排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满足农业种植的土壤脱盐标准。在不能全面脱盐的情况下,对于盐化土壤,在干旱季节及返盐盛期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2%~0.3%。对于碱化土壤,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5%。同时,应尽快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前3年的有机肥施用量应不少于15000kg/hm3。
6.3.6 耕作层土壤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2008)规定,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应降到最低限度。
6.4 灌溉与排水
6.4.1 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工程等。
6.4.2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田、水、路、林、电、村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灌溉水源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规定。
6.4.3 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相结合的方式。
6.4.4 应根据灌溉规模、地形条件、田间道路、耕作方式等要求,合理布置各级输配水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因地制宜地选择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型式,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的规定。
6.4.5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参照附录C中表C.1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取上限值。
6.4.6 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林相协调,在平原、平坝地区一般与灌溉相分离,在丘陵山区,可选用灌排兼用或管道排分离的形式。
6.4.7 排水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应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5年~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6.4.8 地下水位较高和土壤盐碱化地区,排水标准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规定。改良盐碱土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
6.4.9 大中型灌排泵站各项标准的设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要求,小型
泵站相关标准设定参考附录C.3.13的要求。
6.4.10 渠系建筑物应布置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并配套完整,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6.4.11 灌排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设备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仪器仪表配备齐全。
6.5 田间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