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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的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布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5个月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元,海难救助之后2个月工资4万元)(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 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再后船舶拍卖价款扣除法院拍卖费用及诉讼费用,剩下150万元。 问:此案债权人就剩下的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

分析:根据海商法22、23、25条规定,受偿顺序为:

(1)船员救助后2个月工资4万元(2)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 (3)船员救助前3个月工资6万元;(4)码头碰撞造成的码头损坏20万元; (5)船舶修理费50万元。

海商法第28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1、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

2、因船舶经法院强制拍卖而消灭。 3、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4、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的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5、因担保之债权消灭而消灭。

案例: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 .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 .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 .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 .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七、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比较

第二章 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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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留置权定义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商法第25条2款】 1. 船舶留置权权利主体为造船人、修船人;

2. 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限定为造船费用及修船费用请求权; 3. 船舶留置权客体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船舶,其具体含义有四:

(1)非因建造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不产生船舶留置权;

(2)作为某一船舶留置权标的的船舶,需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舶,或称当事船舶,而不包括其他船舶。

(3)该船舶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再所不问,即使其仅为光船承租或以船舶经营方式占有该船舶亦可;

(4)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船舶,应当是另一方的船舶,而不能是留置权人自己的船舶; 补充:建造船舶所有权归属与船舶留置权

如果定作人造船人未就建造船舶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应认为建造船舶在交付之前归造船人所有。

故此,船舶留置权中,就建造船舶享有留置权应理解为:

(1)当船舶所有权约定为定作人所有时, 造船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当船舶所有权为造船人所有时, 造船人对自己之船舶行使留置权是没有意义的,此时应理解为行使扣留权。

案例:某船公司与造船厂签订了一份造船合同,约定该造船厂承造三艘1.5万吨散装货船,每艘造价7680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期预付。第一艘船依合同顺利履行交付,但在履行第二艘船舶建造合同过程中,由于该船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未能按期支付预付款项。在造船厂多次催要下,船公司仍然不能付款。造船厂遂动用本厂职工建房款继续建造该船, 对此没书面通知船公司,只是口头告之。船公司知道造船厂动用本厂职工建房款继续建造该船后也没有理睬。由于船公司到期仍未付款,造船厂遂在未通知船公司的情况下,同香港某船公司签订了船舶转卖合同,将该轮以9000万元人民币转卖给港方,并按约定将该船作了部分改动。某船公司得知后,立即对仍处于船台的该船进行了诉前保全。而后向船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造船厂继续履行双方之合同,并承担违约损失责任。 问:船厂行使的是船舶留置权吗?

对海商法25条规定之修改建议: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另一方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二、与船舶抵押权、优先权区别

1、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特殊的海事请求,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人身伤亡等,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借贷之债,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的权益。 2、受偿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而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3、构成要件不同。船舶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效力采登记对抗主义,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以占有为标志,船舶优先权的效力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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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可以转让不同。船舶留置权不可转让,而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着担保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1.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

A. 甲乙丙 B. 乙甲丙C. 丙甲乙 D. 乙丙甲

案例:甲所有之豪华客轮“华欣号”,雇佣船长乙,经营海上旅游业。甲因资金周转不灵,便以该轮向“中国建设银行”设定抵押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后该轮驶入船籍港,由“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改装为货轮,欠款人民币2000万元未清偿,致该轮被“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所留置,并依法拍卖。 问:抵押权人建设银行与“留置权人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二者间之受偿位次,孰为优先?如此外尚欠船长乙工资若干,乙主张优先权时,顺序又如何?

三、船舶留置权取得

船舶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不能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 (一)消极要件

1. 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当事船舶;

2. 占有船舶的依据是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 3. 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

4. 造船人或修船人的造船费用、修船费用之债权与所占有之船舶存在牵连关系(即强调基于同一合同!);

5. 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 (二)消极要件

6. 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不得设置留置权; 即:如果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中含有造船人或修船人不得留置所造或所修船舶的约定,则造船人或修船人不得因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而留置所造或所修船舶。

四、船舶留置权效力

船舶留置权的二层效力

第一层:发生于船舶留置权产生之时,表现为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予返还,从而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对留置船舶享有继续合法占有的权利; 第二层:表现为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时,得依法申请法院将留置物拍卖,并就价款获得优先清偿。

(1)船舶留置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期限来清偿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该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船舶留置权人方可申请法院拍卖,并根据顺序优先受偿;

五、船舶留置权消灭

1. 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 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

海商法25条:??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3. 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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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六、海商法规定的其他留置权

1、海商法第87条: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

2、海商法第141条:出租人对船上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的留置权 3、海商法第161条:承拖人对被拖物的留置权

4、海商法第190条:救助人对获救船舶、货物及其其他财产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90条第1款:“对于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救助报酬已受船舶优先权担保,则法律上为什么还要规定救助报酬受船舶留置权担保呢? 答:救助报酬受船舶留置权担保表明救助方享有实际占有船舶的权利,而船舶优先权不以占有为要件,这为权利人日后实现权利留下了隐患。因为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相当多的国家也是以法院地法作为船舶优先权案件的准据法。这样有利于权利人实现权利,方便案件审理, 但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若是由其他船舶优先权人在他国首先申请扣押船舶、主张权利,必然使得本国的船舶优先权人参与到涉外诉讼中去。救助人仅凭船舶优先权而放走船舶,将来可能为实现船舶优先权而涉洋奔波,消耗精力,靡费财力,不如同时赋予其船舶留置权。此时,救助人同时享有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构成权利的竞合,可以类比最常见的权利竞合即请求权竞合处理,让权利人审时度势,择一行使。

海商法所规定的其他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的区别 受偿顺序不同:为了尽量减少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优先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数量,提高船舶抵押权人(通常是为船舶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机会,进而达到鼓励航运投资的目的,受偿次序上排在船舶抵押权前面的仅限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即: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其他留置权

留置对象不同:其他留置权的留置对象不一定是船舶,还有可能是船舶上的货物等

思考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一条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000万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币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800万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欠船员工资50万人民币。

问:拍卖款项应当如何清偿?

司法费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债权

第三章 第一讲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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