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009版) 下载本文

第四条 经费总额,支付及使用计划

(一)经费总额

单位:万元

来 源 金 额 委托方支付 其 它* 合 计 注:其它是指国家(科技攻关、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支持的与本项

目有关的经费以及受托方自筹部分的经费。

(二)委托方经费支付计划

单位:万元

受 托 方 合 计 小 计 年 年 年 年 年 (三)经费使用

受托方经费使用计划 单位:万元

年 度 合 计 费用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 合 计 注:1.受托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时,应分别填写。

2.费用性支出:是指按财务规定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 资本性支出:是指按财务规定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

受托方资本性支出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资本性支出分类 (含装置、设备、仪器、软件等) 购置建设内容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注:1.受托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时,应分别填写。 2.试验装置(中试,侧线)建设必须提交可研报告,仪器设备、软件采购必须提交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单价。

第五条 项目的检查和评估

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受托方以科学合理的方式专款专用。委托方有权检查、审计受托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

受托方应对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三)款,每半年向委托方书面提供研究开发工作进展报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9月份向委托方书面提供年度研究开发工作报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委托方有权组织项目进展的中期评估或门径检查,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前景以及受托方完成项目能力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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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的分包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分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经同意分包或委托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第十条对受托方的要求。受托方的分包合同须报委托方备案。

第七条 成果的交付与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要求,科学、真实地向委托方交付全部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研究报告; 检测报告; 应用报告; 工艺包; 样品和样机; 产品质量标准;

重复性试验(按委托方要求,委托方可派有关专家对提交的成果进行重复性试验);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包括源程序及其使用说明、第三方测试报告、硬件专家评定报告等);

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技术成果,须出具有关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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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报告或证明;

经费使用的财务决算报告; 审计报告;

按照对项目成果技术与创新贡献大小排序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书面资料(一式 份),电子资料 份 时间: 。 地点: 。 (三)项目验收

合同到期后,委托方按 方式(鉴定、评议、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如委托方认为有必要,可以派有关人员对受托方提交的成果进行重复性试验,受托方须予以充分配合。项目具体验收标准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的要求及其他相关约定。

合同到期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给予受托方 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 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 保证和陈述

(一)委托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委托方具备可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合法资格,且已经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委托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所要求的任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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