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配电安规(试行) 下载本文

3.3.9.14 在配电线路、设备上进行非电气专业工作(如电力通信工作等),应执 行工作票制度,并履行工作许可、监护等相关安全组织措施。

3.3.9.15 配电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包括信 息系统送达);通过传真送达的工作票,其工作许可手续应待正式工作票送到后 履行。

需要运维人员操作设备的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和需要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 配电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

3.3.9.16 已终结的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故障紧急抢修单、现场勘察记录至 少应保存 1 年。

3.3.10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3.10.1 配电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准的检修时间为限。批准的检修时间为调 度控制中心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的开工至完工时间。

3.3.10.2 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应在工作票的有效期内,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 许可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 票,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 3.3.10.3 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手续应记录在工作票上。 3.3.10.4 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得延期。 3.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3.1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 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 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11.2 工作负责人应由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

悉本规程,并经工区(车间,下同)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11.3 工作许可人应由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 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工作许可人包括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相关变配电站(含用户变)和发 电厂运维人员、配合停电线路许可人及现场许可人等。

3.3.11.4 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 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3.3.1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3.12.1 工作票签发人: (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确认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适当、充足。 3.3.12.2 工作负责人: (1)正确组织工作。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 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 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4)组织执行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5)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 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

否合适。

3.3.12.3 工作许可人:

(1)审票时,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对工作票所列内容 发生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予以补充。 (2)保证由其负责的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 (3)确认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正确实施。 3.3.12.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 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 员的不安全行为。

3.3.12.5 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 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签名确认手续。

(2)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 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 安全。

(3)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4 工作许可制度

3.4.1 各工作许可人应在完成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停电和装设接地线等安全 措施后,方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4.2 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记录 工作班组名称、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

3.4.3 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前,工作许可人应与工作负责人核对线路名称、设 备双重名称,检查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指明保留带电部位。

3.4.4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并由工作 负责人确认工作票所列当前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下令开始工 作。所有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姓名、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均应记录在工作 票上。

3.4.5 带电作业需要停用重合闸(含已处于停用状态的重合闸),应向调控人员 申请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6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配电线路工作,可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7 用户侧设备检修,需电网侧设备配合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 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在电网侧设备停电措施实施后,由电网侧设备的 运维管理单位或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向用户停送电联系人许可。恢复送电,应接到 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做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

3.4.8 在用户设备上工作,许可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认用户设备的运行 状态、安全措施符合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前检查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已 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反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3.4.9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 分别签名。

(2)电话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记录许可时间和双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