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政策宣讲会讲稿 下载本文

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辫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1 6日提出申请,并于当时送交给被告,被告理应在收到该申请后10日内予以答复,通知申请人。因些,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必须作出答复,同时判令本案的诉法费由被告承担。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与土地违法防治

(一)土地监督检查的概念:所谓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违法预防,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加强对土地利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是强化土地管理的实际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六章专门作了规定。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对土地违法的预防、查处、相应的措施、执法机构、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

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1、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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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市土地监督检查的重要特征之一。

3、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以预防违法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惩处为手段,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土地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实现保障和保护资源的统一,化解双保矛盾,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监督检查与执法监察。

(二)防治土地违法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镇人口比重明显增加;

同时,提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明确: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耕地减少直接威胁着国家的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保护问题。

--在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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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城镇化(34-45%)过程中用地需求量大,我们压力很大。这是保障问题。

--各级政府特别是党政领导在耕地保护上负有重大责任。

要看到土地违法高发的严峻形势,准确理解土地宏观调控,客观分析土地粗放利用、经济增长资源代价过大的现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在体制、机制和法制上存在的弊端,着力解决土地需求矛盾,解决增量建设用地总量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以及违法违规用地和滥占耕地问题。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着保障经济、保护耕地的双重压力。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土地调控,强化执法监察,坚守红线保障发展,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探索一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科学发展新路,实现双保双赢。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基本制度:预防制度,查处制度,移送制度,监督制度。--联动协作制度,问责制度

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我国土地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从1996年开始,中央提出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又出台了11号文件,构建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框架。1998年,全国人大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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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建立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2003年以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2004年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完善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2006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了加强土地调控的三项措施,包括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健全法律机制等。《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在《决定》的基础上,对涉及到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是围绕四条线展开的:执法监察督查督办,国家土地督察,卫片动态监测,专项治理。

国土资源部提出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明确执法监察要预防与查处并重,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怎么样预防土地违法: 一是预防查处机制;

在预防上,土地执法模范县、乡镇活动;动态巡查。 在查处上,督查督办,挂牌督办制度,查办,联合办案机制。

二是领导责任落实机制;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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