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政策宣讲会讲稿 下载本文

年。在这一年里,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1.14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8410.08公顷(其中耕地13481.76公顷)。处理结案105518件,涉及土地面积23910.71公顷(其中耕地10742公顷)。2001年,中纪委同监察部联合组织掀起一场土地监察风暴,周正毅等一批富豪纷纷在“圈地运动” 中倒下。2001年,国务院发布15号文件,明确提出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200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11号令《招标拍卖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性用地的取得方式。很多地区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领导批条的情况仍然存在。到2002年为止,全国实行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仍只占总数的15%,全国仍有90%的土地没有进入市场。中纪委发出文件,明确提出,在土地问题上,“无论是否存在钱权交易行为,市长批条都是违纪的。

四是城市周边、城郊结合部非法转让土地等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的地方打着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圈占良田。有的企业以投资名义先控股,规避增值税、契税,再转手倒卖而从中渔利。

五是一些地方存在土地闲臵问题。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源相对不足,人口多,人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减少与人口增长的逆向发展趋势,加剧了人地矛盾。由于人地矛盾的客观存在,土地违法也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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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相对短缺,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是现阶段我国土地违法频发的经济动因。

3、土地违规违法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耕地减少与人口增长的逆向发展趋势,加剧了人地矛盾。

第一,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和粮食安全.国务院明确要求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违规违法用地规避了农地转用和土地审批,而且规避耕地占补平衡,对18亿亩耕地红线的威胁非常大,危害到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耕地面积18.47亿亩,占国土面积12.9%,排世界第4位,高于世界平均值,但低于亚洲平均值;人均耕地1.40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4.17亩的一半;耕地减少,呈逐年下降趋势,排在世界114位。

我省国土面积13.96平方公里,占全国的1.45%,耕地8592.23万亩(2007年末),常住人口6325万人,人均耕地1.35亩(2001年我省1.41亩),低于全国(1.40亩)平均水平。七五和八五期间,我省每年减少耕地18.47万亩;九五和十五期间,每年减少耕地20万亩。(0.38亩/分钟)。2007年末我省耕地比上年减少14.16万亩(建设用地、结构调整、灾害损毁),增加13.6万亩。

专家预测:中国人口2030年时将会增至16亿,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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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叶增至18.9亿时,中国人口才会零增长。据测算,现在18亿亩耕地提供了中国人所需要的85%的食品,十一五规划要求在十一五期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达到1万亿斤。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需求的增长,到中国的人口高峰年,中国必须要有1.4万亿斤的粮食。考虑提高单产、提高耕地的复种指数和粮斤比例等因素,要做到粮食基本自给,耕地绝对不能少于18亿亩。这一预测向我们警示:耕地不能在减少了。

耕地减少有四个因素,建设用地、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和灾害毁地。这里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其中人为占用耕地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因素。主要是建设用地,有计划内合法用地和计划外违法用地等等。

特别是近几年来城市扩展、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生态退耕 00%结构调整0.39545 3%灾害毁地0.36397 3%建设用地13.1911894%灾害毁地小城镇的发展,城镇用地、交通用地在扩大,占用的耕地多是优质耕地。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致使农村人均用地高达188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最高标准(80-130/户)。因此,违规违法用地危害了粮食安全。

我省2007年建设用地结构:城镇与农村居民点占46.7%、城镇居民点占7.52%、工矿用地占7.85%、交通用地占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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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占16.19%等。

第二,危及了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它不仅是生产资料,同时它还具有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违规违法用地规避了农地转用和土地审批,农民土地补偿没有相应的保障,造成生机没有着落、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生活没保障。一些农民失去耕地后,有的成为“三无”的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一些在农村买了小产权房或者占用农地搞非农建设的业主的权益也没有保障,这些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危害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大量的违规违法用地得不到应有的查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姑息迁就,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形成了法不责众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造成法律虚臵。

第四,危及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违规行政问题,扮演了违法违规的主体角色,政府形象受到质疑,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受到了影响。

二、五种渎职侵权性质的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一)非法批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44、45条规定了用地审批制度(三级)、批准(两级)制度,以下五种属于非法批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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