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1、查询系统接收到的来账业务 4、打印相关业务凭证及清单 2、手工处理未能自动入账的来账(视情况手工入账或退汇) 3、授权 (如来账重打) (二)借记来账只能为小额来账,通汇社(行)接收到借记来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行返回借记业务付款或拒付处理的回执信息。

(三)借记往账的回执业务指通汇社(行)发起借记往账业务后,对方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构返回借记业务付款或拒付处理的回执信息,小额支付系统将回执信息纳入双边轧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柜员随时通过“往来支付业务查询(大额635501、小额636302)”交易进行查询,发现有接收来账或借记业务回执未打印时,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刷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通过“来账凭证打印(大额649010,小额649110)”交易进行打印。

第二十二条 现代化支付系统来账凭证打印采用“谁接收,谁打印”的模式,即接收社(行)打印来账凭证。如果收款人开户社(行)非接收社(行),则收款人开户社(行)通过“支付业务来账通存回单 (647210)”交易,打印回单后交付客户。

第二十三条 对来账业务因账号户名不符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动入客户账的,系统自动做挂账处理。

(一)如确定为本社可入账的来账业务,将挂账的待处理来账通过“挂账业务手工入账(大额641070、小额644080)”交易转入相应账户。

(二)如确定为非本社受理或不应入账的支付业务,使用“退汇支付(大额641030、小额644070)”交易把该业务退回。

第二十四条 接收账户为储蓄账户的,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的系统自动入账,账户性质不变,待客户办理业务时,由客户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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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储蓄户转为结算户;当金额超过5万元时,系统做挂账处理,通知客户由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后,由储蓄户转为结算户后手工入账。

第二十五条 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来账时,审核无误后通过“小额借记来账回执(644090)”交易办理划款或拒付;对于定期借记业务,系统根据已维护的协议自动扣款或拒付后向对方行返回回执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收到的实时借(贷)记支付业务完成业务处理后,如果账户正确、信息合法,系统自动向对方行返回回执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汇社(行)收到普通借记业务来账,应在当日至迟1日内向对方行返回回执信息。回执返回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五节 查询查复

第二十八条 各通汇社(行)应当加强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设专人负责,并严格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查询查复业务操作流程:

各通汇社(行)应在每个工作日签到后和营业期间及时查看是否存在收到查询书未查复的,如存在必须按时向对方行查复。

(一)查询业务流程: 1、录入查询书 2、审核 3、发出查询 4、收到查复 5、打印相关凭证及清单 (二)查复业务流程:

1、收到查询信息 2、审核 3、发出查复 4、打印相关凭证及清单 第三十条 对本通汇社(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收到查询信息的通汇社(行),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前予以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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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通汇社(行)柜员通过“查询书发送(大额635201、小额636201)”交易录入能识别该报文的要素后,系统自动调出原汇划报文,柜员核对此笔报文无误,同时手工输入查询内容后进行发送。

第三十二条 通汇社(行)收到查询信息后,柜员依照查询书所要查询的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予以查复(详细流程图见附件(9))。

第三十三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通汇社(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汇社(行)柜员通过“查复书处理(大额635202、小额636202)”交易进行查复,柜员根据收到的查询书录入能识别该报文的要素,系统自动回显该笔查询信息,确认无误后录入查复内容并发送。

第三十五条 通汇社(行)收到查复信息后,应打印查复书(机打凭条打印),系统自动配对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第三十六条 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果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补打一份查复书。

第六节 冲正类业务

第三十七条 通汇社(行)将某笔业务发送至接收行后,发现该笔业务的接收方存在错误,需要对方行将该笔业务退回,可通过“退回申请发送(大额635203、小额636401)”交易向接收行发出退回申请。

第三十八条 对本通汇社(行)接收的退回申请,确认此笔来账是挂账状态的,通过“退回应答处理(大额635204、小额636403)”交易对该退回申请做“同意退回”的答复,再通过“退汇支付”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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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如果该笔资金已划转至客户账,则对该申请做“拒绝退回”答复,由双方客户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业务已发送至接收行,交易状态为“已清算”的才能作退回申请处理,如果通汇社(行)收到某笔来账业务后,确定此笔业务的接收行不是本社(行),则可以直接通过“退汇支付(大额641030、小额644070)”交易做主动退回处理。

第四十条 收到退回申请,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前发出退回应答。

第四十一条 对已发出的普通(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通过“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发送(636412)”交易申请止付。

收到止付申请通知的,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十二时发出止付应答。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第四十二条 对实时借、贷记业务,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对方行的回执,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交易,该笔业务的最终处理结果将由CCPC返回。

第七节 自由格式报文

第四十三条 自由格式报文信息为通汇社(行)提供了一种在支付系统参与者之间进行相互沟通、传递信息的功能,自由格式所传递的信息是非正式的,属于通知性质,接收方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回复。

第八节 清算窗口

第四十四条 清算窗口是业务截止状态,清算窗口时间内通汇社(行)不能够办理汇兑业务。在此阶段,支付系统只允许资金拆出行向资金拆入行发起带有资金调拨性质的支付业务。

第九节 日终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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