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下载本文

4.8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印章的。 4.9 全卷被处罚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书写错误的。

4.10 被处罚主体身份认定不清且卷中没有其身份证明材料的。 4.11 被处罚主体没有身份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被处罚

主体身份的。

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

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4.13 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14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的。

4.15 对不符合被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或办事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 4.16 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4.17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

无合法理由的。

4.18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5 事实和证据问题

5.1 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5.2 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没有有权机关正

式解释的。

5.3 证据要素缺失导致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的。 5.4 法律文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

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

5.5 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

情况,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6 文书记载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两个不同地点进行调查询问,

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7 文书记载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两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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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8 询问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主要违法事实的内容没有做技术处理,导

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9 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没有在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审查决定环节对矛盾之处进行核实并确认说明的。 5.10 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

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11 以案件调查终结后取得的证据为主要证据,造成主要证据失效的。 5.12 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

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13 缺乏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

节的。

5.14 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直接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的问题。 6 适用法律问题

6.1 以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6.2 以废止并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条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

处罚依据的。

6.3 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6.4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6.5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错误的

(表述不规范的除外)。

6.6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

目错误的。

6.7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准确

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 6.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6.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遗漏或者减少应当合并实施的处罚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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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的。

6.1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幅度的。

6.12 将责令改正等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管理措施作为行政处罚种类

实施的。

6.13 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并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7 履行程序问题

7.1 调查取证时间在前,立案时间在后的(现场检查除外)。 7.2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调查取证时间在后的。

7.3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审查批准时间在后的。 7.4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履行法定事前告知时间在后的。 7.5 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7.6 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的。 7.7 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 7.8 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7.9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

利记载的。

7.10 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

7.11 当事人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7.12 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时,告知当事人具体处罚金额的。 7.13 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

7.14 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卷中没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 7.15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没有集体讨论记录的。 7.16 集体讨论时间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的。

7.17 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

决定书不一致的。

7.18案件处理呈批表或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

书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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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7.20 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7.21 卷中没有相关物品处理记载的。

7.22 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并造成行政处罚程序错误的问题。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立案审批文书

8 立案审批表

8.1 没有立案审批文书的 (10分) 8.2 补办立案手续超过48小时的 (5分) 8.3 没有记载当事人情况的(已初步核实情况的) (5分) 8.4 没有记载案件初步情况的 (5分) 8.5 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或者姓名的 (5分) 8.6 没有记载批准立案时间的 (5分) 8.7 没有记载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或者记载不明确的 (3分) 8.8 没有记载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或者不明确的 (3分) 8.9 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 (2分) 8.10 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者申请立案时间的 (2分) 8.11 没有记载案件来源或者记载不明确的 (1分) 8.12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1分) 8.13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1分)

调查取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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