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下载本文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3.6 日期和时间

3.6.1 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 3.6.2 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7 地址和地点

3.7.1 地址:主要用于确认身份信息和送达文书,应具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街道(乡镇)、小区(胡同、村)、楼门牌号。(涉外的还应包含国家)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3.7.2 地点:主要用于调查取证文书。例如:××执法大队××会议室;××大厦××房间;××大街南侧××公交站往东××米;××国道××公里××米处。 3.8 案件来源

指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3.9 签名

指手写签名或已备案的电子签名。 3.10 技术处理

3.10.1 文书涂改的技术处理:在案卷文书涂改处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部审批文书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做技术处理;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一般由当事人做技术处理。

3.10.2 文书空格、空白处的技术处理:文书空格处,统一采取划“\”反斜杠处理;文书结尾空白处注“(以下空白)”或者另起一行顶格划“\”反斜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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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案件审批表的合并处理

本标准中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批表格,除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需要使用单独格式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外,其他环节的审批均可合并为通用审批表格,采取不同审批事项前加“□”进行勾选的方式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并按照本标准中不同审批表的要素要求进行填制和签发。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4 主体资格 4.1 处罚主体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注:1)行政机关印章可在执法文书套印,也可在电脑中预置与行政机关印章一致的电子印章并打印至文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其他需要盖章的外部文书,建议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4.2 被处罚主体

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3 执法人员

4.3.1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4.3.2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4.3.3 已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5 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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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5.4 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6 适用法律

6.1 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表述规范,准确无误。

6.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已经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同时符合裁量基准的要求。 7 程序规则

7.1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进行。

7.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7.3 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7.4 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种类、合并工作环节。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8 立案

行政机关对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甄别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活动。

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 8.1 立案审批文书

文书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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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书名称:立案审批表 b)案件来源。

c)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等。 d)当事人情况(已初步核实情况的填写):

1)公民应载明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名称、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e)承办人员建议或申请立案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间。 f)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间。 g)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的案件必须在批准立案后方可启动调查程序。

2)不同意立案的,应将相关线索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单独存档。 3)批准立案的,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主体不正确等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销案,并单独存档。

9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对已立案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主要文书:包括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为调查取证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标准详见《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

9.1 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9.1.1 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而制作的文书。文书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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