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 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 -
目 录
北
京
市
行
版)…………………………()北京市行政版)………………()案
卷
模
X)…………………………………………()- 2 -
政
处
处罚案板
罚
案
卷
标
卷评查评分 附
录
准
细则A
(
2016
(2016(
—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 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 -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