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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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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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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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管道注册代码 单位部编号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省 市 区(县) 安全管理人注册登记日期 更新日期 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代码 产权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员 联系 设计单位 安装单位 监检机构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安装竣工日期 管道名称 管道编号 管道止点 管道铺设方式 投用日期 管道类别 管道规格 设计单位代码 安装单位代码 监检机构代码 建设单位代码 监理单位代码 检测单位代码 所属车间或装置 管道级别 管道起点 管道材料 探伤比例 管道长度 焊口数量 保温(绝热)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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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介质 最高工作压 力 标 识 检验类别 检验报告编 MPa 最高工作温度 ℃

防腐方式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单线图号 检验机构代码 主要问题 安全状况等级 号 事故处理情 下次检验日期 事故类别 况 事故发生时间 返修单位 管道元件和有关设施及装置 返修单位代码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安装单位 检验结果 报告编号 附件四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一、压力管道注册代码的组成结构

由管道分类码、地址码、登记日期码、排序码组成(共十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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