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精) 下载本文

特急特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文件汇综发〔 2012〕 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 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 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 2011〕 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 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 2010〕 122号有关要求,现将 本次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 (以下简称银行 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 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 (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局分支局应成立银 行接口程序验收领导小组, 安排国际收支、 经常项目、 资本项目和科技业务人员共同参加验 收工作,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 在京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接口程序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验收; 其他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 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总行(外 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总行接口程序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验收。

(二 验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 应按照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 (1.2版 (附件 1要求,并使用银行接口验收工 具 (通过应用服务平台 “ 常用下载 ” 栏目下载 对本行自身业务系统修改情况及接口程序进行 自查,检查本行接口程序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附件 1相关要求的, 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银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 外汇局分支局应严格按照汇发 〔 2011〕 49号文和附件 1要求认真审查银

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并组织人员对银行接口程序进行验 收。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应按日汇总辖内银行接口程 序验收合格的银行名单,填写《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 (附件 2 ,并及时传送国家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及时在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 供各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对 2012年 3月 31日前无法完成接口程序验收的银行,外汇局分局应上报具体情况说明。

二、接口联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接口程序已验收合格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 2010〕 122号 文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传送 《银行联调计划表》 电子邮件, 各外汇局分局应当日及时 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

址:stat@bop.safe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 3月 19日起根据 《银行联调计划表》 汇总情况, 分期分批组织银行开展联调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 《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 (1.2版 (通过应用服务平台 “ 常用 下载 ” 栏目下载 。

三、 外汇分支局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加强核查银行报送数据的范围是否 符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汇发〔 2011〕 49号文相关规定。

四、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和联调工作将另行通知。 五、外汇局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六、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 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 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 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附件:1.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 收要求(1.2版 2. 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国际收支银 行接口程序通知内部发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综合司、收支

司(6 、经常司、资本司、人事司(内审司 、监测中心(6 。主办单位:收支司(共印 55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2年 3月 5日印发

附件 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为顺利推进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根据《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 ,特制定本要求。

一、银行接口程序设计及开发的主要原则

(一数据导入原则: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所要求的涉外收支(涉外收入、境外汇款、对 外付款 /承兑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外汇账户 内结售汇基础信息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银行内部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 报、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 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有 关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以下统称 “ 银行自 身电子系统 ” 中导入银行自身开发的接口程序(以下简称 “ 银行接口程序 ” 。 1、对于从银 行自身电子系统中无法导出基础信息到银行接口程序的, 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 基础信息。 2、 对于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只能导出基础信息的部分要素到银行接口程序的, 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基础信息的其他要素。 3、 对于某些业务没有银行自身电子系统 的,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基础信息。

(二 申报号码自动生成和不可变更原则:申报号码应在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银行接口程 序时或在银行接口程序补录/录入基础信息完整后, 按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校验规则自动 生成。 不得对申报号码进行手工干预。 申报号码应与每笔收付款或结售汇业务做到一一对应, 保证申报号码的唯一性。 申报号码不得重号, 但可跳号。 对申报号码项下的数据信息进行任 何操作,都不能变更该申报号码。

(三修改 /删除原则:对于已产生申报号码的基础信息(无论其是否属于报送范围 ,均应 及时报送外汇局。 如需修改/删除, 应遵循 “ 基础信息在何处产生在何处修改/删除 ” 的原则, 即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入银行接口程序的基础信息不能在银行接口程序中修改/删除, 应在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修改/删除; 在银行接口程序中

补录/录入的基础信息应在该 接口程序中进行修改 /删除。因此,银行在开发其接口程序时应在技术上对此进行控制,并 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注明修改/删除原因。

(四 及时性原则:无论采取部分接口还是全接口方式(全接口方式是指基础信息、申报信 息、 管理信息均由其接口程序产生的一种方式 报送数据, 银行均应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及 时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银行从自身电子系统将基础信息导入其接口程序或在其接口程序补录 时,均应保证其操作能满足接口规范的时效性要求。

(五 完整性原则:银行通过其接口程序产生的数据范围应与接口规范所要求的数据范围一 致,保证其完整性。

(六 正确性原则:银行接口程序中相关数据校验和质量控制应符合接口规范的要求。 此外, 银行在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时, 除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以上有关原则外, 还应把握以下两 点:

1、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再导出报送外汇局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由计算 机自动处理,减少人为干预。

2、银行录入的基础信息要做到一次录入,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和接口程序共享,基础信息中 的同一信息要素不要进行二次或多次录入,减轻银行工作人员的录入工作量。

二、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要求

(一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阶段

1、银行应说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基础信息及在银行接口程序中补录的基础信息等情 况。 对无法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基础信息须说明原因:如银行接口程序未实现导入功

能、或其自身电子系统缺少该项基础信息或银行部分业务无电子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