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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六)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七)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上、或为应提交而未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开证的;
(二)为单证不齐、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和总行相关规定,擅自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 (四)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或向客户售汇的;
(五)未按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核对的;
(六)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 (七)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
(八)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售汇、资本项下售汇或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
(九)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十)继续经营已被银监会等国内监管机构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或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付汇的; (四)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记载金额的;
(五)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向其售汇的;
(六)售汇后未按规定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
(七)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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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 (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十)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审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
(三)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经常项目下结汇的; (五)擅自为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办理结汇的; (六)上报结售汇情况报告表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未经授权,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的;
(八)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九)擅自在应收、应付款科目中计入非业务外汇占款或违规占用他行外汇资金的;
(十)违规进行境内外外币资金划转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开具水单,为客户私自兑换外币的; (二)违规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
(三)未经本行授权在境外开立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四)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账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的;
(五)外汇交易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含电子台账),前、后台未实行岗位分离的;
(六)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漏报、虚报业务数据,出现重大数据错误的;
(七)未按本行和SWIFT组织有关规定使用、维护SWIFT系统,导致通讯中断、报文延误等系统异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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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规定处理国际结算纠纷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节 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一条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越权或逆程序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对抵债资产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三)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接收抵债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以公开拍卖或其它竞价方式处置,或利用内幕信息,与中介机构串通、勾结搞假招标、假拍卖的;
(五)故意低估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 (六)接收抵债资产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第九十二条 减免息、核销、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三)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四)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抵债资产的;
(五)出租抵债资产,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要素不全,造成租金流失或抵债资产丢失、毁损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抵债资产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造成毁损、灭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抵债资产出现重大风险、账实不符情况的; (八)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九)未按规定落实债权,或制止客户逃废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 (十)释放抵押物,形成经营风险的;
(十一)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收取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十二)截留抵债资产处置收入或未按规定列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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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采取化整为零或法院裁定(决)方式规避上级行审批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十四)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减免息、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十五)违反减免息、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十六)减免息、核销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
(十七)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呆账,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十八)违反规定剥离不良资产或回购已处置的不良资产的。
第九十三条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接收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三)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四)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六)未按规定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原贷款资料、原银行卡发卡资料或有关核销资料的;
(七)对应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八)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第九节 违反网上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使用客户网上银行,给客户或本行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 (二)擅自修改客户指令信息,给客户或本行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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