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下载本文

精品资料

(十)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不执行逐份销号制度,跳号使用的;

(十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十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十三)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十四)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十五)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的。

第六十二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销号违反规定的;

(三)营业终了,未按规定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四)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五)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六)未按规定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

(七)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有价单证没有核对并入出纳库房保管的; (八)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未按规定上缴剩余单证的。

第六十三条 印章、压数机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临时离岗,印章、压数机未入箱加锁,或营业终了未入库保管被盗用的;

(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他人代为保管的; (三)超、越权限对外使用业务印章的; (四)印、压、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的;

(五)未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的印章、压数机,致使被盗用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 预留印鉴管理中,柜员或外部人员伪造客户预留印鉴、签名盗取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

(一)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

(三)营业中间,未按规定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致使被调换的;

(四)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入箱加锁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的;

(五)为无印鉴或印鉴不符的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交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临时离职、离岗或轮休,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已调离柜员的安全认证卡及柜员号未上交或注销的。

第六十七条 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库款、金银占款、有价单证、备付金的; (二)未执行现金箱专人复点核查制度,导致监守自盗的;

(三)换人核对现金箱后未当面办理箱(包)交接手续,利用核对完毕、款箱未解送的时间差盗取库款的。

第六十八条 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代保管质押品违规外借或白条抵库,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二)重要物品未入库保管或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三)柜员之间“空调”现金,空库、白条抵库或空库虚增存款的; (四)未经有权人审批,办理现金出入库或向上级行调缴款的; (五)违反规定在上下级之间调拨款项的; (六)库存现金过大、长期超库存限额的。

第六十九条 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及时更换库房和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的; (二)未按规定登记库房、保险柜、自助银行设备钥匙的; (三)未执行库房钥匙分管、分持和平行交接制度的;

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

(四)管库员单人出入库房的;

(五)未经审核,柜员间现金调出、调入未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的; (六)未按规定将没收的假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的; (七)未按规定登记现金交接券种的; (八)现金箱限额设置过大的;

(九)柜员休假,现金箱未及时清零的;

(十)现金未及时整点上缴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十一)未坚持“一日三碰库”的; (十二)未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十三)未将假币、代保管抵押品等纳入查库范围的; (十四)查库人员未履行职责,代查代登的。

第七十条 平账和账务核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坚持每日平账核对,未在相关账、簿上签章的; (二)未及时收回内外账务对账单的; (三)未逐笔勾对应逐笔勾对的内部账务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对账、记账岗位分离的,收回的对账单未换人复核的; (五)账务核对不全面,贷款账户以及在内部核算子系统开立的贷款账户未纳入对账范围,造成该类账务长期无人核对的;

(六)银企对账回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七)银企不对账或对账不符,未及时处理的;

(八)未及时核对系统内、外账务,或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及系统内账务的核对流于形式的。

第七十一条 抹账、错账冲正、挂账、挂失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冲正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二)利用虚假挂失,盗取客户资金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办理存单(折、卡)挂失或利用挂失换单(折、卡)交易,盗用客户资金的;

(四)盗窃、借用他人空白支票,利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的;

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

(五)伪造、变造支票的;

(六)伪造、变造支付凭证盗用客户资金的。

第七十二条 抹账、错账冲正、挂账、挂失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当日存、取款抹账交易的; (二)未经授权批准办理挂账业务的; (三)未经授权补打重要交易凭证的。

第七十三条 办理汇(支)票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 (四)伪造、变造汇(支)票的。

第七十四条 办理汇(支)票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申请人账户的; (二)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对背书折角验印的;

(三)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票据不符的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规范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逐笔开立保证金分户,未建立逐笔对应关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笔银行承兑业务用一个保证金账户的;

(六)未及时办理质押定期存单冻结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汇票真实性的;

(八)对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贴现日期的汇票,没有审查或审查不严的;

(九)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款的; (十)违规受理、使用现金支票,或现金支票做转账交易的; (十一)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 (十二)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

可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