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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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给予除名处理或开除处分的,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向本级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处理、处分建议,经本级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办理除名手续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处理、处分结果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同时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应按员工管理权限,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给予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处理的,应按员工管理权限,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行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报行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或复核决定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行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处理的员工,如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百七十条 复审、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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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此前颁布的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处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业银行内控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行实施信贷新规则、加强贷后管理一系列办法、全面推广使用ABIS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系统)等新业务新管理制度的出台,银监会对案件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加上一些新的违规违纪问题不断暴露,《处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有的处理条款需要增加,有的处理档次需要调整。为了更好地完善我行的内控管理,使《处理办法》对业务经营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对原《处理办法》进行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在原《处理办法》整体结构的基础上,增加新制度和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修改有争议的条款和目前已不符合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修订的《处理办法》对原《处理办法》的结构没有作调整,仍然分为总则、处理方式及规则、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理程序、附则五章,具体条款由原来的224条改为181条。标题内容将原来的“处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处理办法”。关于新制度的处理条款,既来源于业务上的新制度,又有程序上的新制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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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试行)》、ABIS系统的相关制度、网上银行业务的相关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反洗钱制度、《关于从重处理几种违规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吸纳,作了适当的修改。

(二)关于新增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主要通过对近几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高发部位、环节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如:虚假住房按揭贷款、虚假质押、虚假汽车消费贷款、挪用银行信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随着网上银行这种新业务的发展,在修订后的《处理办法》中,将网上银行的相关内容单独列出一节,予以重点突出。

(三)关于修改有争议的条款,具体有:明确考核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期酬;根据对原《处理办法》中“降级处分”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的实际情况,此次修订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行的员工同样适用《处理办法》等。

(四)修改目前已不符合业务发展的条款。根据现行的ABIS系统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以及数据上收后的管理办法,对原《处理办法》中有关会计出纳、储蓄存款等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重点实现三个突出、三个侧重

在此次修改中,重点实现了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对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原《处理办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内容很少,在实际应用中难以操作,随着银监会和本行对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难以适应新的需要。此次修订后的《处理办法》,重点突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在第三章的内容里面单独列出一节“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重点突出对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二是突出了柜台业务;按照ABIS系统有关制度规定,对账户管理、存取款管理、操作卡、密码管理、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印章、押数机管理、预留印鉴管理、现金库(箱)管理等柜台业务予以重点突出,与《中国农业银行防范案件工作指引》中柜台业务部分的风险点基本吻合。三是突出风险业务;针对近年来案件发生的特点,对一些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主要风险点如虚假按揭、虚假质押、承兑汇票贴现、柜员违法操作、信贷人员恶意评信等进行了重点突出。

在处理上侧重三个方面:一是在责任追究中侧重强化“双向”追究,既要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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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又要追究业务主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在处理上对一般员工处理侧重采取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主,避免劳动纠纷;对领导干部的处理侧重采取以撤职或解聘职务,严重的予以开除;三是在经济处罚上,除审计部门进行正常审计采取经济处罚外,对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侧重扣发案发年绩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励1-2倍的经济处罚;对一般员工除受到纪律处分,扣发考核性工资外,原则上不进行罚款处理。

三、重点修改信贷、会计两类业务的处理条款

信贷、会计是银行经营的两类重点业务,修订《处理办法》也以此为重点。信贷业务方面,增加对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从评级、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到经营管理都有较细规定,在信贷业务上紧紧围绕业务流程,把信贷高压线的基本内容纳入其中。对准入条件,如评级、调查提高了处分档次,同时增加对假按揭、假质押、恶意高估客户信用等级、挪用贷款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使《处理办法》针对性更强。会计业务方面,按照现行ABIS系统的相应制度作修订,突出ABIS系统柜台业务、后台管理的风险环节等内容的违规处理条款。

四、调整部分章节的体例

原《处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与整个《处理办法》的体例不相吻合,此次修订,对该节内容从体例上进行了调整,更具统一性;此次修订,还按照“大会计”的概念,抽取了原《处理办法》中储蓄存款、银行卡、联行结算等章节中存在的会计基本制度方面的处理条款,列入柜台业务中;同时按照“大授权”、“大财务”的概念,调整相应章节和相应条款;调整固定资产管理等章节的条款。经过调整,修订后的《处理办法》中第三章各类违规行为及处理的条款,按照纪律处分的档次从重到轻进行递进的体例。

五、关于修订后的《处理办法》的溯及力问题

修订后的《处理办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仍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本办法实施后,总行和各级行下发的违规处理规定一律废止。但是,在本办法条款中不能处理的,可引用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下发的违规处理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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