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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疑点未深入检查或未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导致应发现的案件线索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暴露的;
(二)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未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未达到规定的范围和频次,检查的内容不全面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未监督落实或未跟踪检查的; (三)对新推出的金融产品未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的。
第二十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
(二)故意泄漏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透露或转送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的;
(五)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瞒报、迟报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线索的; (二)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三)压案不办的;
(四)对上一级行要求查处的案件或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立案的;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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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等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六)未按规定办案或办案不力,造成追逃、追赃和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下级行请示、报告的重大事故、案件或重要线索未及时报告或故意拖延时间的;
(九)阻挠、刁难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
(十)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有意压件的;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案件,造成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审计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纵容、授意、指使、强迫审计人员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编造虚假资料,隐瞒或谎报真实情况的;
(三)阻挠、刁难审计人员检查的;
(四)协助审计对象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致使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利用职权威胁、勒索审计对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反映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二)在审计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
(三)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审批意见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及时审批上报的审计报告,影响问题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时完成上级行指定的审计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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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审计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或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的; (四)其他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节 违反安全保卫和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参与或协助洗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
(二)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守库室或替班守库的; (三)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四)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的; (五)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看电视、录像的; (六)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七)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防弹头盔的; (八)押运人员在押运途中擅离职守的; (九)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十)违反运钞程序,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十一)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未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运钞安全工作规定》操作的;
(十二)擅自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枪支的; (十四)将运钞车挪作他用或用非运钞车运钞的; (十五)因操作不当,造成枪支走火,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六)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十七)枪支被盗、丢失的。
第二十三节 违反印章、保密、档案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重大事故或经营风险的;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刻制本行印章或复制本行电子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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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过失泄漏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或过失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本行商业秘密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的; (五)出卖档案牟利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印章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或违反规定维修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机器设备、信息载体的;
(三)非法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未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本行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四)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 (六)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档案的。
第二十四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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