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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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 (三)其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行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列支经济纠纷案件费用或对经济纠纷案件损失随意挂账、垫支的;

(二)泄漏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

(三)违反本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制度规定,未经协商、调解和裁决,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的;

(四)内部经济纠纷的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严重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指定专人担任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管理员,或未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承担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或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案件数据信息无人维护、信息遗漏、信息迟延、数据严重失真的;

(七)未适时录入经济纠纷案件数据等信息和维护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情形严重的;

(八)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管理员,未按要求维护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应用机构、部门、人员信息,情形严重的;

(九)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维护员,未按要求维护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情形严重的;

(十)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使用人员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一)盗用他人代码(ID号)制造虚假信息的;

(十二)泄露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技术参数和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银行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

(二)在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过程中,故意预留后门、漏洞,设置非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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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利用系统漏洞,恶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四)通过生产系统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窃取银行资金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窃取客户信息资料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泄漏密钥、口令信息的;

(二)泄漏计算机系统有关配置参数的;

(三)擅自调整生产系统的系统参数、更改应用程序的; (四)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统计信息或泄漏上述机密资料的; (五)超权、越权操作的;

(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甚至泄密的;

(七)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开启、关闭计算机系统、设备或擅自开启、关闭某项重要服务进程造成重大事故或经营风险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操作人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 (二)操作人员离岗不按规定退出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的;

(四)操作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更改操作权限的; (五)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六)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七)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随意下放系统管理权限给一般操作员的; (八)违反机房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九)擅离机房,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监测、监视或监控的; (十)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

(十一)未按规定做好设备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置,造成停业运行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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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备份数据和存放备份数据,备份介质管理混乱,或未经批准擅自销毁的;

(二)违反系统升级、系统变更和应用软件投产规程的; (三)投入生产的软件版本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和处理操作故障的;

(五)违反机房设施及主机、网络等关键设备保养、检修和维护规程的; (六)违反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管理规程的; (七)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的;

(八)不按规定登记操作日志的。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

(二)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

(三)擅自招录员工、从系统外调入人员、突破用工计划的; (四)擅自突破工资计划,或擅自提高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的; (五)违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

(六)未坚持用人标准、用人失察、“带病上岗”,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经济纠纷或给本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任免的;

(三)个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任免的,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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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 (五)指令或指使提拔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

(六)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的,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员工选拔任用的;

(七)超职数配备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或擅自提高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主管人员级别待遇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行调动、交流决定的;

(九)任命(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未报上级行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泄漏酝酿、讨论任免情况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四)未按程序录用、选拔、使用员工的; (五)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的; (六)未落实员工行为排查制度的;

(七)发现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八)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岗位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的;

(九)长期不归集应存档的人事资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事档案资料丢失、不全的;

(十)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在违规列支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单独建账存放工资,或账外循环工资的; (十二)超上级行核定标准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 (十三)挪用、截留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的;

(十四)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编造虚假信息数据,或在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节 违反业务自律监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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