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权属证明。 4、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5、具有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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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流行区内的县(市、区)内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对血防卫生及防治进行专项评估。

6、湿地管理单位申请在所管理的重要湿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湿地管理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3)、(4)项规定的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经初步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用地单位的申请材料及《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和《使用湿地申请表》随文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

第五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满,占用单位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所占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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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七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地点、面积、用途等使用湿地,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确需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交申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情况建立档案,加强对湿地使用的监督,并跟踪监测。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审核的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使用湿地申请表》和《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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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或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管理。要依法按照权限进行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越权审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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