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部车辆归综合办公室主任管理。需使用车辆的监理人员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经总监或副总监签署意见后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予以派车。
(二)司机必须严格按派车单行车,因工作确需变更行车路线或延长返回时间时,须经总监或副总监、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
(三)派车单是派车凭证,也是车辆执行公务过程的情况记录,司机必须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在完成任务后经用车人签认交专人保管,以备核查。
(四)非专职司机员工(持有有效汽车驾驶执照)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汽车,在监理部未能安排司机出车的情况下,用车人提出申请,填写使用车辆登记表,经总监或副总监同意后,方可使用汽车。
(五)公务车原则上每天下班前应返回监理部(出差例外),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或失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全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管理者失职视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罚款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车辆保养
(一)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爱护,搞好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出车归来要及时打扫和清洁。保证车容美观整洁,设备整齐。
(二)坚持“三勤三查”制度,即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出车前检查、行驶途中检查、回车后检查。车辆如有故障要及时修复,禁止带有安全隐患执行任务。
(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一保二保三保和年检。汽车需要小修、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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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修由司机根据车辆走行公里和车辆的技术状态报总监决定。
(四)对车辆保养要认真负责,司乘人员要随时掌握车辆质量状况,确保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各项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听从交通人员的管理。不违章肇事,消灭事故。
(二)坚持按规定速度行车,不开“英雄车”、“霸王车”、“赌气车”。雨天行车时,要注意掌握速度,确保安全。
(三)行车途中发生各种故障和异常,要立即查明原因,迅速排除,做到安全行车。
(四)凡发生交通事故和事故苗头,回来后应立即向总监或副总监如实汇报,并写出事故经过,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五)做好安全消防工作。司机必须定期对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灭火器材要会使用,紧急情况要会处理。
(六)做好防盗工作。外出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停放在安全地点或停车场,并做好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 零配件、油(材)料管理
(一)汽车的零配件及油(材)料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即: 1.购买零配件的须经总监书面同意后方能购买。
2.凡购置的零配件包括汽车修理更换的零配件必须登记入帐。 3.备用零配件、材料物品,由综合办公室安排购置。
4.车班支出费用的报销(包括零配件、油、材料、差旅费等)由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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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办公室负责,报销须有总监签认手续。
第八章 现场监理工作人员假期管理规定
为保障监理项目部员工身份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XX监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休假规定
第三十二条 现场人员实行休假制度。安排现场人员休假时,应以不影响休假人员所负责的工作为基本原则,现场监理不得出现空岗、虚岗现象。
第三十三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组长批准,不得无故离开工地;业以经批准的休假必须按时到岗上班。
第三十四条 现场因气候、投资、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致使施工暂停,总监统一安排休假或安排转场。
第三十五条 按公司规定,在省外执行监理任务,原则上一般3个月休一次假,每次休假不超过20天(含路途),具体休假时段根据现场工作调节。正常休假、婚假、短期培训等应尽量安排在停工休假期间。
第三十六条 正常休假人员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车票(以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至工地最合适的线路报销火车硬卧车票(连续单程600公里以上可报销硬卧车票)或汽车票,(若与公司管理条例冲突已公司条例为准)若乘座其它交通工具只能按以上标准核报,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但经总监同意的除外),其他途中费用原则上不给予报销。
注:1、新进场报到监理人员在岗工作1个月,方可报销进场路费。正常休假人员年终可按规定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若与公司管理条例相冲突以公司标准为准)特殊情况经总监同意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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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销。
2、退场或转场监理人员在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经接交人签字后,可报销退场路费。
第二节 事假和病假
第三十七条 现场人员未到休假时间,确因有事需本人亲自处理或生病,经总监批准,中途可以请事假、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节 职工家属到工地探亲待遇
第三十八条 凡配偶或亲属到工地探亲时,时间每年不超过30天,超过者按实际发生天数抵扣当年(月)休假时间。经总监同意的除外。
第四节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理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章 监理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为了加强XXXXXXXX监理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条 实行分级请假制度,如有事离开办公地,必须请假:组长以下人员请假须报组长同意,并报总监办公室登记;组长以上人员请假须报请总监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一条 事假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先递交书面请假条,病假可先以电话方式请假,而后补写请假条,请假条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假满上班后应向批假领导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请假,视为旷工。严禁不请假脱岗,否则,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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