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放炮员亲自连接母线,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
4、放炮时撤人距离,回采面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米有拐弯时,人员撤到拐弯巷道内10米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50米。
第四条、装配引药及装药时的有关规定
1、装配引药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在顶板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1米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雷管脚线未端必须扭结,并将药卷缠住。
2、装药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装药连线时禁止脚线,放炮母线与导体相接触,脚线必须盘曲,扭结。
第五条“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井下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瓦斯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瓦斯循环图表,牌板、记录手册上。
2、井下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斯员和带班长三人联锁,换牌管理,任何一人不在,不得放炮。如果瓦斯超限,顶板等存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发炮,进行处理。放炮后,由三人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人员开始工作。
第六条、放炮后发现瞎炮的处理规定
1、瞎炮的处理要严格按《规程》规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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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2、放炮后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统一回收,分别交到火药库。
第七条、放炮后洒水降尘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不进行洒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第八条、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明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的规定。
2、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领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认真清点,明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串,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火药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九条、电雷管编号制度
1、根据电雷管脚线色别实行编号管理 2、对编号后的电雷管分开存放
3、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依据编号做好记录。 4、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第十条、明爆物品领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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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五大员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采煤队使用明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采煤队开出的领用单,加盖公章,经理章,队长提供实量。
3、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打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4、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员包装带入。
(九)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
第一条、掘进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第二条、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电工切断该工作面除风机,监控外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三条、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电工切断电源后,由带班长、瓦斯员、安全员联锁检查确认停电后,无其它不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第四条、放炮后、由安全员、瓦斯员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支护,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放炮无瞎炮,残炮,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由支护工维护工作面,由带班长安全员确认工作面支护完好后,方可由安全员下令,电工送电工作人员进入开始作业。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电工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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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天上交通风科以备后查。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由各队队长负责,安监站、通风科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执行,除严惩所涉及人员外连带队长责任。 (十)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三条、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
第四条、井上下所设臵的所有灭火器,保卫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绵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峒室内。
第八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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