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动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须知 下载本文

附件5:

各类车型需提供的资料 车辆类型 M1 M2 M3 N2 N3 O 需提供资料 除霜系统性能试验报告 除雾系统性能试验报告 ABS性能试验报告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报告 ABS性能试验报告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报告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报告 ABS性能试验报告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报告 ABS性能试验报告 备注 1、除霜、除雾:依据78/317/EEC(欧洲标准)或等同标准试验报告。 2、ABS制动性能:依据71/320/EEC(欧洲标准)或等同标准试验报告。 3、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依据70/220/EEC(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或88/77/EEC(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或等同标准试验报告 注:1、如底盘获证可不需要提供试验报告,但需提供CCC证书复印件 2、如不能提供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报告不接受申请 3、如不能提供ABS、除霜除雾的试验报告需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 车辆分类: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 M2类: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M3类: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附件6:保证函参考格式

保 证 函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我单位向贵局递交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货物具体情况如下:

货物名称: 数量: 商标: 规格型号: VIN号: 发动机号:

我单位保证上述货物在获取贵局出具的通关单3个月内完成通关放行,所获通关单仅用于暂时进口车辆检测之用,不作其他用途。我单位保证及时与贵局联系,在贵局监管下,货物通关5日内直接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自行承担检测费用,未得到贵局书面批准,决不擅自动用或转移货物,如检测不合格我公司愿接受退运或销毁等一切处理措施,否则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编号: 沪T3100

申请人: (如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

收货人:

申请原因: (可另加附页)

合同号: 海运提单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 产品数量: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 (可另加附页)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

直属局审核意见:

同意受理

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

此批产品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加盖公章) (检测报告附后)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批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证明有效期: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批准日期: (加盖公章)

附件8: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工作联系单

编号: 沪T3100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现有 持本工作联系单将我局所抽样品(详见下表)送你中心检测,请你中心按国家认监委“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产品名称 型号及规格 生产厂 进口数量 抽样数量 产品序列号 检测报告(1式3份)请送浦东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地址:民生路1208号1-601室,联系人:周名,电话:68549999-17223)。

浦东检验检疫局

机电处

联系人:

电话:68549999-172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