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对于图形标志、车速表分度值等难于整改,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申请人及用户声明承担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注册问题的基础上,允许入境。
⑷对于其它项目,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测机构确认合格,方可入境。
⑸对于车辆除霜、除雾性能、总质量大于3.5吨车辆的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等项目,申请人需要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由检测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资料,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境。
附件1: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收货人名称 代理人名称 车辆名称/商标 数量 车辆VIN号、发动机号 产品特点 未取得认证原因 车辆用途(最终用户及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称 生产厂有关介绍 维修服务承诺 随附单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符合性声明 □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进口合同 □提单 □发票 □装箱单 □保证函 □其他: 本单位保证: 1、 本次申请进口机动车辆完全符合国家认监委2008年38号公告各项要求,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愿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2、 以上产品各项参数均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各项标准,并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按约定自行承担国内注册、上牌等一切责任。 3、本次进口产品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使用,不会转运到其他地区销售。 4、 以上产品的维修及召回相关事宜由我公司负责。 5、我公司自愿承担检测费用,以上产品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愿接受退运或销毁等一切处理措施。 (盖章) 申请日期: 生产厂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规格型号 进口国别 进口合同号 申请单位自我声明 备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甲方: 地址及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及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申请办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为货物最终用户,全权委托乙方为甲方订购的进口货物办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事宜。
2、乙方受甲方委托作为申请人为甲方办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3、本次委托涉及货物如下:
商标及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车辆序列号(如VIN号和发动机号):
4、甲乙双方保证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申请批准后,甲乙双方保证及时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将货物送指定检测中心检测,如不合格,愿接受退运等一切处理措施。
6、以上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安全质量问题由甲乙双方按约定自行承担。
7、车辆上牌、注册有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3: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有关内容,我公司已将进口的 有关信息与生产厂商进行了确认,现将进口汽车制造厂签注名称表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提供如下,申请给予签注。
一、进口汽车制造厂签注名称表 公司(集团)所属制造厂WMI/装配制造国 签注名称 备注 名称 名称 厂识别码 二、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 公司(集团)名称 车辆品牌(英文) 签注名称(中文) 备注
国外制造商: 进口关系单位: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