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测题 下载本文

监牢,下令把“盗牛贼”李 抓来。李 吓坏了,到了衙门就求饶。裴子云说:“有盗牛贼招供说和你一起偷了30头小牛,藏在你家,现在当堂对质。”狱卒蒙上王敬的头,伪装盗牛犯,把他从监狱里带上来,站在南墙下。李 赶紧说明:“那30头小牛是外甥的母牛生的,不是偷来的!”裴子云一把拉掉王敬头上的蒙布,李 吃了一惊说:“这就是我外甥!”裴子云笑道:“那就还牛吧,还有什么可说的?5年养年也不容易,给你5头牛吧!”双方接受了。全县的百姓听说后都佩服他的智慧。

13.宋代立嗣案例

有个叫张养直的人死后,他的妻子阿陈守寡30年,把儿子养大。想不到儿子张颐翁长到24岁就病死了。阿陈就为张颐翁立继,收养了一个不满三岁被人遗弃的小孩子,取名张同祖,作为自己的孙子来抚养。而张养直的弟弟张养中想把自己的第二子张亚爱立继为张养直的孙子,叔嫂之间由此发生了纠纷,告到官府。法官叶岩峰首先指责说“嫂叔相争,族义安在哉”?然后一一援引当时的法律:“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夫亡妻在,则从其妻”;“诸遗弃子孙三岁以下收养,虽异姓亦如亲子孙法”。指出阿陈在张养直身故之后长期守寡,抚养儿子。现在儿子死了,“以祖母之使,尽可以立幼孙;以寡嫂之分,岂不尊于乃叔!”。而且张养中打算以次子张亚爱为张颐翁的嗣子,而张亚爱是张颐翁的堂弟,“若以弟以孙,则天伦紊乱”。根本不符合法律立嗣要“昭穆相当”地规定。因此明确裁判阿陈可以收养张同祖为孙,驳回张养中的起诉。

14.阿云案件

北宋熙宁元年(1068),登州女子阿云在母亲死后的服丧期间出嫁给一个姓韦的男子。阿云见丈夫面目丑陋,很是讨厌,一天晚上趁丈夫熟睡,拿了刀想砍死丈夫,结果力气太小,没能砍死。当官府来调查时,阿云在被传讯问话时承认了丈夫是自己砍伤的。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在服丧期间出嫁是“违律为婚”,所以算不上是韦姓的妻子,只是常人谋杀未遂,又有自首情节,应该按照故意杀伤人罪减轻二等。但是朝廷的宫中审刑院、大理寺都认为阿云是谋杀亲夫,即使未遂仍要处死刑,考虑到是“违律为婚”,应上请皇帝恩准免死罪。当时,正值王安石主持开始变法新政,为打击反对变法的朝臣,他支持许遵意见:谋杀自首就可以免除谋杀罪名,只按故杀罪处理;而司马光等守旧大臣则支持大理寺意见:谋杀罪不得因自首免罪,应该按照谋杀罪处理。双方激烈争辩了一年多,最后宋神宗作出支持王安石的决定,并修改有关自首的敕条,谋杀自首可以免原罪。

15.宋租赁纠纷案例

南宋时,刘宰担任泰兴县知县。10年前,邻县有一个人将自己的耕牛出租给了泰兴县的农民。承租人和出租人原是姻亲,在出租人去世时,承租人前往参加丧事仪式,乘机偷偷拿走了原来租赁耕牛的契约。丧事结束后,出租人的儿子前往讨还耕牛,承租人谎称耕牛早就卖掉了。出租人的儿子到官府起诉,可是又无法提供租赁契约作为证据,累次败诉。刘宰到任后,出租人的儿子又来起诉,刘宰说:“耕牛已失十载,安得一旦复之?”将出租人的儿子打发回去。刘宰暗中嘱咐好两个乞丐,然后故意将他们关入监狱,公开提审,乞丐供称是盗牛犯,偷到的耕牛都放养在承租人处。刘宰于是拘捕承租人,承租人赶紧辩称是租赁来的,并拿出偷回来的租赁契约作证据。刘宰乘机传唤出租人的儿子,承租人只得还牛,产付清租赁费用。

16.书证定案的案例

北宋时永新县有一个豪强之子龙聿,引诱同乡少年周整饮酒、赌博,暗中设局,使周整输了一大笔钱。龙聿逼周整还赌俩债,把周整家的上好的田地都写成卖契,算作了龙家的财产。以后周整的母亲发现家中田地被龙聿侵占,到县里告状。县官审理此案,龙聿拿出契约为证,县官发现契约上有周整母亲的掌印,因此认定该契约为合法有效,驳回起诉。周整母亲又接连上诉到州、廷使者、直至击登闻鼓,都不能胜诉。以后永新县来了一个新的县官,名叫元绛。周整母亲又来起诉,元绛仔细检视契约发现契约上书写的年月日是在掌印之上,从而断定龙聿是将印有周整母亲掌印的纸张偷来改写为卖田契的。龙聿只得当天就归还田地。

17.南宋凶杀案例

宣州的百姓叶全三,与人结伙偷了一个名叫檀偕的地主藏在地窖里的钱财。檀偕发现后,指使他家的佃农阮授、阮捷杀死叶全三等5人,把尸体扔到了河里。案件破获后,按照法律檀偕要处斩,可是因为打捞不到尸体,没有经过尸体检验程序,仅凭口供人证无法确诊罪名。为此当地官府上报到朝廷由皇帝裁决。大理寺、刑部为宋高宗草拟的判决是将阮授、阮捷判处杖脊、流三千里;檀偕也免死,改为杖脊配琼州。结果被为皇帝起草诏书的中书舍人孙近驳回。原来孙近曾任浙东提点刑狱,当时处理过一个绍兴百姓俞富因“捕盗”而杀死盗贼的妻子的案件。孙近当时上奏:俞富和那个盗贼别无私仇,可以免其一死,得到了宋高宗的批准。大理寺就是根据这个才判例才为宋高宗草拟了这个判决。孙近指出:“俞富案件中俞富是持有本县的通缉令去逮捕盗贼,盗贼拒捕,因此俞富杀死拒捕之人以及其妻子。檀偕是私自发威,而且杀死五人,犯罪性质不同。”宋高宗下诏由御史台“看详”。侍御史辛丙等人认为:“檀偕是故杀,众证分明;而且关于这类案件已有最近下达的一系列申明条法,不应奏裁,应该按法处理。”孙近得到支持,要求追究宣州地方官员“观望”之罪。宰相朱胜非则建议:“疑狱不当上奏而轻率上奏的,法不论罪。”宋高宗说:“宣

29

州官员可以赦免,如果加罪的话,将来案件真的有疑问的也不敢奏陈了。”于是下诏檀偕按照故杀罪处死,负责此案的大理丞、大理评事以及刑部的郎官,都以公罪赎金处罚。

18.明贱役不得为官案例

汪文言少年时是徽州府衙门的门子,后来将户籍改到江苏的金坛,隐瞒曾当门子的身份,在金坛充当书吏,和当地士大夫首领东林党人于玉立关系很好。后来于玉立被罢官,赶回家乡居住,他派汪文言到北京打探消息,联络同党。汪文言到北京后成了万历皇帝的皇长子(后来的明光宗)伴读太监王安的幕僚,又捐了一个监生头衔,得以接触宫廷,帮助东林党人在朝廷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明熹宗登基后宠幸太监魏忠贤,王安被害,汪文言也被褫夺监生头衔。但他在宫廷和官场的影响力犹在,又被保举为中舍人(这是正七品的官职,但主要只是一个名号,并没有具体职务和优俸禄),在京官中交游很广。后来魏忠贤为了打击东林党人,和阉党定计,由阉党傅 出面弹劾东林党人左光半、魏大中与这门子出身的“匪人”勾结,“交通内外”。因为汪文言保举中书舍人是由同情东林党人的首相叶向高领衔的,保举贱役为官是一项要连坐的“公罪”,由此也威胁到首相叶向高。当东林党人杨涟上奏弹劾魏忠贤二十四项大罪后,魏忠贤等又将已关押在北镇抚司(直属于皇帝的特别预审法庭)受审的汪文言害死,伪造其口供,称左光半、杨涟等人和汪文言一起中介行贿,为当时下狱受审的原辽东经略熊廷弼向主审法官行贿四万两。为此兴起大狱,连逮17名东林党人,严刑拷打。后来熊廷弼被处死,杨涟等“六君子”惨死于监狱。

19.明代继承案例

大名府有两兄弟因为财产继承发生矛盾,打了十多年的官司,为了引起官府的重视,互相告发各种阴私罪名,历任州县官无法解决。张瀚来当地任知府,将这个案件提到府里来审理。他问这两兄弟:“你们是同一父母的同胞兄弟吗?”两兄弟回答是的。张瀚责骂道:“同胞兄弟不互相体谅,反而互相攻击,这和同母的狼狗互相撕咬争肉骨头有什么两样!”判决将这两兄弟各责打一顿,然后将这两兄弟的一只手锁在一起,关在监狱里。关了一个半月后,才又提审这两兄弟。那两兄弟流着眼泪说:“自从开始争吵后,十几年互不往来。这一个半月日夜同起同卧,恢复了隔绝已久的情义,也没有什么积怨可说的了。”于是两人指天发誓不再争讼。张瀚笑着说:“能够改过,就是良民。”宣布将两兄弟释放。这种解决案件的方法从今天看简直是匪夷所思,可在当时却是深受人们赞赏,张瀚被人们称颂为“青天”。

20.明廷杖案例

由于君主专制权力的强化,皇帝对于大臣施行体罚的“廷杖”变得制度化。前代虽然也有皇帝杖责大臣的事例,但并不是经常的制度。明代自朱元璋开始,就建立起廷杖制度,明代几乎每一朝皇帝都曾对大臣施行廷杖。皇帝如果觉得有大臣冒犯自己,无须有具体罪名,就可以廷杖大臣。其一般程序是由皇帝发出“驾帖”,载明应责打大臣名单和责打数目,经刑部给事中签押登记,下令锦衣卫行刑。锦衣卫将驾帖上开列的大臣带到皇宫前,大臣还要跪下朝宫殿叩头“谢恩”后,再解衣趴下挨打,挨打完毕还要叩头谢恩。皇帝另派东厂太监到场监刑。廷杖往往打死大臣。如正德十四年(1519),明世宗打算化名南巡,群臣纷纷劝谏。明武宗大怒,下令廷杖对谏南巡的146名大臣,结果打死11人。嘉靖三年(1524),明世宗宣布尊崇自己的生父兴献王为“皇考”,大臣纷纷下书反对,形成所谓“大礼议”风潮。明世宗为此下令廷杖134人,打死17人。还有不少廷杖事件实际是太监假借皇帝名义威吓大臣。比如天启四年(1624),很多大臣上书弹劾大太监魏忠贤,魏忠贤即以皇帝名义下令廷杖工部侍郎万 一百,太监们先到万 家将他痛打一顿,然后再拖到朝门前,由锦衣卫行刑,万 被打得遍体鳞伤,4天后不治身亡。

21.明代复仇案例

明律沿袭元代法律,有条件的允许复仇,凡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的,子孙当场杀死仇人无罪;事后再杀,处杖六十。但如果仇人已经审判,因大赦而未被处死,子孙杀死仇人的,就要处杖一百流三千里。程序上要求被害人的尸体应经过公开检验,证实的确因伤而死,子孙复仇才可以无罪。但在礼教上和习俗上,孝子视父亲祖尸体被人公开翻弄是莫大的亵渎。明万历九年(1581)因此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复仇案件,浙江武义县人王世名,17岁时父亲与族人王俊为了房产纠纷发生争吵后被王俊打死。王世名表面上同意和王俊“私了”,接受了王俊赔给的几亩地,声称父亲死于意外,向当地官府申请“免检”尸体。可在安葬了父亲后,他日夜带着刻有“报仇”两字的匕首,每年从王俊赔得的田产所收租谷都另外记账。在以后的6年里王世名考中秀才、娶了妻子、有了儿子,于是他对母亲和妻子说:“我们王家有后了,我可以死了。”他在路上截击王俊,砍下王俊的脑袋,带上王俊所赔田产的账簿,到县衙门自首。武义县的陈知县询问了情况后说,“这是大孝子,怎么可以关押收审”,把他请到公馆里休息,并向上级金华知府报告自己不愿审理此案。金华知府派出金华知县汪大受前来审理,汪大受对王世名说:“我检验一下你父亲的尸体,如果有伤,你就没有死罪。”王世名回答“我就是为了不亵渎父亲的遗体才忍受到今,我情愿一死也不愿父亲受辱。”汪大受要他回家辞别母亲,同时派人起出王世名的父亲的棺材打算验尸,王世名赶回衙门,以头撞墙,阻止险尸。汪大受只好停止验尸,向上级报告,请求不验尸就以复仇结案。王世名说:“这是违法的事,违法就是目无君上,怎么还能活命?”他就绝食自杀。王世名死后,他的遗孀俞氏抚育儿子至3岁,也自杀殉夫。明朝廷为此下诏,表彰其家为“孝烈”。

30

22.明代土地立法案例

明代民事立法奇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明代统治者不愿意以政府代表的公共强制力保护私人债权的意图。相反有的法律对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债务人却往往有保护的意思。比如弘治十六年(1503)的一项立法,规定土地出典后,在累计土地的收益已达到原典价两倍的(“已勾(够)一本一利者”)。或者典期已满,又经过两年的,典权人就应该归还土地。这条条例实际上恢复了唐宋时期以不动产收益抵消债务本息的倚当制度,使得出典人有可能不必以钱财赎回土地,是有利于经济弱势者的。可是这和长期以来有关不动产典权的立法及民间习惯不符,很难切实实施。所以有正德初年修订《问刑条例》时,就有人提出“典当田地已勾本利交还原主等项是起争端”,甚至称原修订《问刑条例》“诸臣刑名欠精,率多窒碍,徒为诲淫长奸之地”。而刑部在对条例文字稍加增润后仍坚持原例。但正德十六年(1521年)世宗即位大赦诏书宣布革除弘治十三年以后及正德朝的条例。该条条例也被废除。另外,明律禁止债权人强夺债务人财产,也有保护债务人的意思,只是实际难以做到。隆庆三年(1569)著名清官海瑞以右佥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今苏南、皖南、安庆地区),宣布凡被豪强以债务盘剥夺走土地的贫民可以起诉豪强,由他亲自审理,如所告确实,就依照律条处罚豪强,将土地判归贫民。一时间,农民纷纷前来告状,地主豪强被迫退田。可是地主豪强们通过在朝廷里的同乡、同学等关系,在半年后就策动朝廷下令撤换海瑞。江南的士大夫海瑞死后还在抱怨海瑞败坏了江南的民风,害得士大夫“不肯买田、不肯放债,善良之民,坐而等待毙”。

23.明末的“梃击案”

万历四十三年(1615)五月的一天夜里,突然有一个名叫张差的人手持一根枣木棍,打到太子所居住的慈庆宫门口,打伤了守门人后被制服。巡视皇城御史刘廷元初审此案,以“疯癫”行凶,拟判处斩决。由于当时朝廷盛传万历帝因受所宠幸的郑贵妃挑拨打算废除太子,所以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政治阴谋。刑部主事王之 再审,发现张差是由宫内几个太监指使的,请求举行九卿会审。万历帝不愿扩大事态,仍然以“疯癫”定案,当月就下令处死张差。牵涉到的几个太监也在宫内拷打致死。该案案情复杂,长期成为朝廷争论的话题,和明光宗朱常洛有位仅30天就服用“红丸”而亡的“红丸案”、群臣在万历帝死后逼迫郑贵妃离开寝宫的“移宫案”并列号为明末的“三大案”。

24.明代刑讯逼供案例

《明史?刑法志》称明代官府滥用的酷刑名目繁多,诸如脑箍、烙铁、灌鼻、钉指、“一封书”、“鼠筝弹”、“拦马棍”、“燕儿飞”等等,即使是竹板也往往活活打死人。明万历年间来华的意大利传教士在他的札记中记载道:“这个国家的刑法似乎并不严厉,但被大臣们非法处死的似乎和合法处决的人数是同样的多。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这个国家有一项固定而古老的习惯,允许大臣不经过法律手续和审判,就可以随意鞭打任何人。这种刑罚是当众执行的,受刑的人脸朝下趴在地上,用一根大约厚1英寸、宽4英寸、长1码,中间劈来的坚韧的竹板打裸着的大腿和屁股。行刑人双手抡起板子猛打,通常是责十板,最多以三十板为限,但是一般第一板下去就皮开肉绽,再打下去就血肉横飞,结果是常常把犯人打死。”

25.“文字狱”案例

康熙二年(1663)“明史案”。清初浙江富商庄廷珑,本人是盲人,为求文名,招致浙江高才名士。将明万历年间人朱国桢所著《札史》,改史《明史》刻版印行,并且将不少浙江名士列为编者,自己也名列其中。由于该书是明朝人原著,记载了满族首领努尔哈赤(清太祖)曾为明建州卫左都督。后被人告发,奉旨批:“拿骂我祖宗的人来。”从此展转株连,庄廷当时已死,仍然被开棺“寸斩其尸”,子侄十八口以及浙江六七十位大夫被斩首。被发遣、充军的有七百家,

雍正六(1728)“曾静案”。湖南永兴人曾静著《知新录》,发挥浙江人吕留良《晚村文集》反清、反君主专制的思想,并派遣徒弟张熙去游说陕甘总督岳钟琪反清,被岳钟琪告发。雍正亲自主持此案的审理,将讯记录与曾静的悔过书等编为《大义觉迷录》,逐条批驳吕留良、曾静的学说,发行全国,以图肃清影响。吕留良早已病死,开棺戮尸,族人、学生株连受刑,孙辈发遣为奴。曾静、张熙以悔罪不杀,但乾隆登基后立即处死两人,并收缴《大义觉迷录》。

乾隆四十二年(1777)“字贯案”。江西人王锡侯著《字贯》,对“钦定”《字典》(即《康熙字典》)有所评改,并开列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的名字。被告发后,乾隆帝亲批“此实大逆不法,为从来未有之事,罪不容诛”。王锡侯被判斩立决,为《字贯》作序、刊行者均被株连,两江总督以下各级官员都因为未能及时发生而遭到弹劾。 乾隆四十六年(1781)“尹嘉铨案”。大理少卿尹嘉铨著《本朝名臣言行录》等书,被乾隆认为是“妄自尊崇,毁谤时事”。并发布长篇上谕痛斥尹嘉铨,宣称“本朝纪纲整肃,无名臣亦无奸臣。何则?乾纲在上,不致朝廷有名臣、奸臣”。尹嘉铨以大逆定罪,“加恩免凌迟”,改为斩立决。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