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测题 下载本文

召公姓姬名奭(Shi),是西周初年的名臣,燕国(今河北北部、辽宁西部和京、津一带,都城在蓟,今北京附近)的始封之君。召公在地方上治理有方,甚得百姓拥戴。传说召公曾巡行经乡邑,在棠树下受理当地百姓提起的诉讼,并即时进行审判,号称清明,上自侯伯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各得其所。召公死后,后人怀念召公的平讼亲民的政绩,对他曾听讼于其下的棠树一直不敢砍伐,并作《甘棠》之歌咏其德政。这首诗在《诗经》中保留下来:“蔽芾甘棠,勿翦勿拜(拔),召伯所说(悦)。”茇旨草舍的意思,据说当年召公就在树下搭建临时的草屋中休息。召公听讼千百年来传为佳话。直到唐代,在当时洛州寿安县(今河南宜阳)西北五里建有“召伯秘庙”,据说其时在附近的九曲城东山上,还有人们为了纪念召公而植的棠树。宋人桂万荣编集历代名案以供折狱借鉴,书名为《棠荫比事》,其中“棠荫”就是取召公听讼于其下的典故。

3.子产

子产(?-前522),名侨,字子产,公孙氏。也称公孙侨、公孙成子。郑国大夫,公元前543年出执政大夫。他施行了一系列改革方案。编制户籍,清查私人实际占有的耕地,引起不满情绪,流言说“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但子产坚持实行改革,也不禁止国人地“乡校”议论政治。过了3年,人们体会到确立地界后,私人土地权利得到保护,于是又有歌谣歌颂子产说,“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子产以后又进一步对私有土地征税,同时确认土地私有权。子产还主持公布了法律。在历史传说中,他也是个只凭听到的哭声就能侦破杀夫案的著名法官。据说他执政21年,使得郑国大治,“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做买卖的不讨价还价,农民耕地互相让出田埂,农具平时就放在田里。子产死以前嘱咐继任的子大叔(人名)说:“只有德行高的人才能以宽大政策来使民众服从,否则还不如用凶猛的压制政策为好。烈火熊熊,人们见了害怕,所以被火烧死的人很少;相反,水看上去很柔顺,人们喜欢环境玩水,所以淹死的人要多得多,当政要实行宽大政策是很难的。”孔子听了子产的遗言,赞叹说:“子产说得太好了,政策宽大民众就容易骄傲,就要用凶猛压制来纠正;压制过猛,民众又会受伤害,再要以宽大政策来缓和。”孔子总结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后世称之为“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

4.李悝

李悝(约前455-前395),魏国人,是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欲求富国强兵,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贵族的政治权力。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剥夺贵族的官职和俸禄,以便安排有能之士,赏赐有功之人。推行“尽地力之教”,鼓励、指导农民开垦荒地,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使农业生产量大幅度提高,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推行“平籴”政策,通过政府的收购和抛售,控制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丰年有可能引起粮降低时,国家平价收购粮食,使粮价不致下跌,以提高农民致力耕作的积极性;荒年国家以平价出卖粮食,既满足人们对粮食的需求,不致使百年流离失所,又稳定物价。他辅佐魏文侯实行以法治国,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在变法过程中编写的《法经》,是对一系列改革变法成果的肯定。它不仅对魏国发生了巨大作用,而且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大意义。

5.李斯

李斯(?-前208),楚国人,年轻时担任郡的小吏,后来跟随荀况学习。大约在公元前237年后到秦国谋求发展,恰好秦王政(即后来的秦始皇)罢免吕不韦,并下令驱逐六国来的人员。李斯上《谏逐客书》,劝说秦王收回成命。在秦统一全国后李斯担任延尉。不久升任丞相,公元前213年建议下达“焚书令”。秦始皇死后和宦官赵高密谋立胡亥为新皇帝(秦二世)。陈胜、吴广起义后,各地纷纷响应,赵高诬陷李斯图谋恢复分封,李斯的儿子李由和反秦武装有联系。李斯全家下狱。赵高指使主审官动用刑讯,“榜掠千作余”,李斯熬刑不过,被迫承认谋反罪名。按照当时惯例,重大案件结案后要由皇帝派出使者复审,赵高预先派自己的亲信伪装成使者来审问李斯,李斯一翻供就予以痛的打。反复好几次后,当真的使者来复审时,李斯不敢翻案,结果李斯谋反案件居然成为铁案,被判处夷三族、具五刑并腰斩。

6.张释之

张释之,汉文帝时期的廷尉(前177-前170)。他出身富豪,先是担任汉文帝的侍从,后来担任管理进出宫殿车马的公车令。有一次太子和梁王一起坐车,到了禁止车辆通行的司马门还要往里闯,张释之上前阻拦,指控太子和梁王犯了“过司马不下”罪,要罚金四两。汉文帝和太后派出使者宣布赦免太子和梁王,张释之这才放了他们。文帝因此提拔张释之担任廷尉。他在廷尉任上执法如山,民众称颂说有张廷尉,天下没有受冤枉的人。

有一次汉文帝出行经过中渭桥,突然从桥洞下跑出一个人来,惊了汉文帝的坐骑。汉文帝很恼火,要侍人把那人送到廷尉去法办。张释之审理后判决这个人是“犯跸”罪,处以罚金四两。汉文帝说:“这人惊了我的马,还好我的马性格温顺,否则把我摔下来还了得?你怎么敢只判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有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法外加重刑罚,就会使法律在天下人面前失去了信誉。何况当时陛下叫人杀了他也就算了,既然交给廷尉处理,廷尉是天下最公平的机构,一旦倾斜了,各级法官都会仿效,执法不一,百姓怎么能够安居乐业呢?”汉文帝好久才平息了怒气,说:“廷尉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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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次有人偷了宗庙里汉高宜牌位前供奉的玉环,张释之依照法律,认定是“盗宗庙服御物”罪,判处罪犯弃市。汉文帝大怒,说:“我把这罪犯交你办,是要判他族刑,你怎么敢按照法律来向我汇报?这不是我侍奉祖先宗庙的意思。”张释之赶紧下跪,说:“法律这样的规定已经是很重了。死罪总是要有等差的,如果盗宗庙服御物就族诛,那么万一有人盗长陵一抔(póu)土(对于盗墓的)委婉的说法,长陵就是汉高祖的陵墓),陛下再怎么来加重处罚呢?”汉文帝想了好几天,和太后商量后,最后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决。

7.包拯

包拯(999-1062),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仁宗天圣五年(1027)进士。初任命为建昌县知县,包拯以父母年老,辞不就职。后直至父母双亡,在乡亲们的劝勉之下始入仕为天长县知县。县有盗偷割人牛舌,主人到县衙报案,包拯叫他回去把牛杀了去卖肉。牛主依嘱而行。宋法规定,伤牛及私杀牛者有罪,而举报者则有赏。于是很快就有人来举报牛主私杀牛。包拯认定此人即为偷割牛舌者,审问道:你为何偷割了人家的牛舌,又跑来告人家私杀牛?此盗惊异之下只得服罪。包拯曾任端州知州,端州盛产名贵砚台,每年要向朝廷进贡。端州前任知州往往取数十倍于贡额的端砚,私下里赠送朝中权贵。而包拯在任期间,规定仅按进贡的数额制造,不准多取。当他任满调离之时,连一块砚台都未带。调任监察御史,建议朝廷选将练兵,充实边防力量。还主张重惩赃官贪吏。任谏院知院,上章要求罢斥权幸之臣,正开刑明禁。建议多被朝廷采纳。在地方,还担任过扬州、庐州、池州的知州。在中央担任过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官至枢副使。去世后,赠礼部沿,尚书,谥孝肃。包拯为政刚严,执法如山,宦官贵戚为之敛手。京师流传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其天性不苟言笑,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开封府下至妇女老幼皆知其名。因其曾加职天章阁特制,人呼曰“包待制”。包拯位至高官,仍过着俭朴的生活。其性情耿直,为人敦厚,虽嫉恶如仇,但常以忠恕待人,不与人随便交接,朋友亲戚皆绝其往来。曾告诫子孙云:后世子孙为官,有贪赃罢归者,家族不得接纳,死不得葬于族墓。“不从吾志,非吾子孙”。

8.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建宁建阳(今属福建)人。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补信丰县主簿。因参与镇压南安军峒反抗有功,被推荐为长汀县知县,在任期间有善政。升任广东提点刑狱,时吏多不奉法,积压了大量的未断案件,宋慈立定期限,经过八个月的审理,处理了两百多件死刑案。此后又任江西、湖南提点刑狱,先后四次担任路的提点刑狱,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他在总结当时的司法检验成果的基础上,撰写了《洗冤集录》。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为推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淳祐九年(1249)任广东经略安抚使,同年去世。宋慈通经史,善文章辞令,为官有政绩,重民命。史称其“据案执笔,一埽千言,丰裁峻厉,望之可威。然不以已长傲物,虽鲰生、小校,寸片善,提奖如恐不及。性无他嗜,惟喜收异书名帖,而疏食费缊袍,萧然终身”。去世后,宋理宗特“御书墓门以旌之”。

9.海瑞

海瑞(1514-1587),字汝贤,自号“刚峰”,是海南琼山的回族人。举人出身,后几经迁转,担任了浙江淳安县知县。到任后公开出榜宣布革除本地衙门官吏历来索取的几十种“陋规”,他自己身体力行,在正式官俸外不取一文。平时穿布袍、吃粗粮,有一次为母亲做寿才买了两斤肉,在浙江官场被当作奇闻来传。他在淳安执法严明,自称审判原则是:凡是法无明文的财产方面案件,与其让弟侄吃亏、不如让兄伯吃亏,与其让贫民吃亏、不如让富人吃亏,与其让绅士吃亏,这是为了救“时弊”;但是如果是人身侵犯,与其让绅士吃亏,不如让小民吃亏,这是为了保存尊卑的“体制”。1566年海瑞准备好棺材上疏,指责嘉靖皇帝迷信道教,不理朝政,竭民膏脂。被锦衣卫逮捕下狱,判为死刑。后来因为嘉靖皇帝恰好“驾崩”才没有被处死。以后任应天巡抚,管理江南,扫荡豪绅势力,被人民誉为“青天”。但不久就被排挤去职。海瑞为人正直,极其痛恨当时腐败的风气,曾建议恢复明太祖“剥皮实草”的酷刑对付贪官污吏。死前官至南京右副都御史(从二品),可是家中破帐弊箱,连丧葬费都是朋友、学生们凑的。在民间传说中海瑞也成为一个传奇式的人物,有《海公案》等小说,但与史实大多不合。

10.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 动,浙江归安人。他长期在刑部任职,仔细研究刑部掌故惯例,考证法律制度源流,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作出开创性工作。清末曾出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1902年以刑部侍郎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人才;组织翻译外国法典,积累资料。在组织修订旧有法律的过程中,他凭借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深厚功底,提出很多具体的修律意见。同时他也积极主张引进西方新型法律,推行司法独立,民刑分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典,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四、中国法制史的典型案例 1.叔向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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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在邢侯、雍子这两家贵族为了一块田产打了多年官司,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公元前528年,晋国原来的“理”(最高司法官)士景伯被国君派往楚国担任使节,临时委派叔鱼代理理官职务。晋国的执政韩宣子要求叔鱼抓紧处理积案。叔鱼重新审理这桩曰争田案件,起初倾向于邢侯,打算判决雍子败诉。雍子察觉到叔鱼的倾向,赶紧把女儿嫁给叔鱼,乘机送了大批嫁妆。叔鱼于是就判决邢侯败诉。邢侯为此怒不可遏,在上朝时当场杀死了雍子和叔鱼。执政韩宣子找不到判决此案的依据,只得去请教名望的大夫叔向。叔向说:“这三个人都犯了大罪,活着的要处死,死了的仍然要戮尸。雍子明知道自己理亏而公然行贿,叔鱼接受贿赂而“卖狱”,邢侯肆无忌惮擅自杀人,这三样罪名同样严重:自己犯了罪而以行贿来掩盖是‘昏’罪,接受贿赂破坏法律是‘墨’罪,擅自杀人是‘贼’罪。早在夏朝的法典《夏书》上所说:昏、墨、贼这三种罪都要处死,这是皋陶传下来的古老法律,请按此办理。”。于是韩宣子下令将邢侯押到市场上当众处决,并将雍子、叔鱼的尸体也拖到市场上一起示众。

2.秦告子案“爰书”实例

《告子》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已往执。令史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它坐罪。”

爰书:某里士伍甲控告说:“甲的亲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请求处死刑,谨告。”当即命令令史已前捉拿。令史已爰书:本人和牢隶臣(在监狱服役的官府男奴)某捉拿丙,在某家拿获。县丞某审讯丙,供称:“是甲的亲生子,确实对甲不孝,没有其他过犯。”

3.汉诸子均分财产案例

汉初儒生陆贾向汉高祖上《新语》,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得到汉高祖的称赞。以后又出使南越,说服南越国王赵陀取消帝号,因此得到汉高祖的赏赐的“千金”(汉以一斤黄金为“一金”,实际上往往折合为铜钱,“一金”合万钱。)年老后他以笔财产分给5个儿子,每人“二百金”,要他们购置田产。他和儿子们约定,自己轮流在每个儿子家里生活10天,如果在哪个儿子家里死去,就由那个儿子负责丧事,同时得到自己随身的动产:4匹拉车的好马、车辆、10个歌舞弹奏的奴婢、价值百金的宝剑。这个“陆贾分金”的故事被广为赞颂,说明汉代对财产的继承一般是采用诸子均分制的。而且也表现出了中国特有的在被继承有去世前预先进行财产分配继承的特点。

4.汉遗嘱继承案例

西汉时沛郡有一家产达到二千万钱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个才5岁的儿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儿和父亲关系不好。当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后,就叫来族人做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女儿,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宝剑,并说明要到儿子15岁时才可以将宝剑交付给儿子。富翁死后,女儿继承了全部财产。儿子长到15岁时,问姐姐要那把宝剑,姐姐却不给他。他只得到官府起诉。沛郡术守何武判决说:“富翁是看到女儿不是善类、女婿更是贪婪,惟恐将财产交给小儿子后,小儿子管理不了,就连生命也有危险。因此才姑且让女儿来继承,实际上只是寄托的意思。剑就是决断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儿子15岁后能够自立,而贪心不足的女儿必定是不会将宝剑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于我这样的法官能够领悟到他的真实意思。”于是判决财产全部转归独生儿子,说“坏女儿、恶女婿得以温饱十年,算是幸运的了。”这个案例表明汉代已经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具有排斥法定继承的效力。但是法官对于遗嘱的解释却是倾向于将财产留在男性晚辈亲属一方。这个故事称之为“何武断剑”,作为一介,典型的案例,被以后很多谈论裁判的书籍所引证。

5.春秋决狱案例一

甲的父亲为乙,乙和丙争吵而斗殴,丙以佩刀刺向乙。甲连忙用木棍去打丙,不料却误伤了乙。按照当时法律,殴伤父亲是应处枭首的死罪。张汤请教董仲舒应如何处理。董仲舒认为:父子是最亲近的,听说父亲与人斗殴,儿子自然会紧张,要拿木棍去救护父亲,至于误中父亲并非其本意。《春秋》经上说当年许国的国君生病,许国的世子许止为父亲喂药,结果药性不对,父亲因此而死。君子原心,根据许止的动机予以赦免,并不认为他有弑父之罪。同样,甲并未构成法律上所说的“殴父”罪,应该无罪释放。

6.春秋决狱案例二

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年)时,明帝的弟弟广陵王刘荆犯重罪,明帝为此特派燕樊 (Shu)前往当地审理。审理完毕后,樊 指控广陵王刘荆是犯谋反罪,奏请处以死刑。明帝亲自接见樊 ,大怒,说:“你们因为广陵王是我弟弟的缘故,而想要处死刑,要是我儿子,你们还敢如此上奏吗!”樊 跪下仰起头说:“天下是高帝传下的天下,不是陛下的天下。《春秋》的原则是,‘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对于君主和父亲不得有一点将要侵犯的企图,有这样的企图就要处死)。所以周公杀了造反的弟弟,季友毒死了犯上的哥哥,经典上因此褒奖他们的做法。我们因为广陵王的先帝特意嘱托陛下照顾弟弟,陛下怀有圣心,特加恻隐,所以才敢上奏。如果是陛下的儿子犯这样的罪,我们就要直接处死了。”汉明帝叹息良久,最后批准了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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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西汉录囚事例

汉昭帝时隽不疑出任京兆尹(京师地区长官),他以前多次担任司法官职,在民间有很高的威信。在担任京兆尹时经常巡行下属各县录囚。每次录囚完毕回家,他的母亲就会问他:“这次录囚是否有所平反,保全了几个人的性命?”如果是平反的案件多,母亲就很高兴,饮食和言语都和平时不一样;但如果无所平反,母亲就会不高兴,甚至会吃不下饭。

8.礼法结合判案的案例

孔渊之在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457-464)担任尚书比部郎。那时,在安陆郡应城县有一个叫张江陵的老百姓,和妻子吴氏一起骂自己的母亲黄氏,并恶毒地叫她去死。黄氏非常悲恨,就上吊死了。刚好碰上的大赦。法律条文规定:凡儿子杀或打伤父母的,应该杀头;辱骂父母的,应该处以死刑;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应该处死刑。法律同时还规定,如果碰上了大赦的话,就可以免去原刑而重新量刑。江陵辱骂自己的母亲,母亲因此而自杀,他的这种罪行要比打伤父母来得重。如果按杀人的律条处理,感到稍微重了一点;如果用伤人及骂人的律条来处理,又感到稍微轻了一点。而法律上又只有殴打父母,即使碰到大赦仍然应该杀头的律条,却没有毒骂父母使之死去又碰上大赦的律条。对此,孔渊之发表了议论,他说:“里弄的名称如果违背了人心,仁慈的人就不会进去。对一个名称尚且如此厌恶,更何况为人处事呢?因此,殴打毒骂父母,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辱骂父母而使之自尽,从情理上讲就更不能宽容了。在处罚的律条里有从轻发落的规定,那是为了碰到难以判定的案件时不要错杀好人;推求条文的意思讲的决不是这种情况。因此,江陵即使碰上了大赦的恩典,我认为还是应该杀头的。至于那女子,她是嫁夫随夫,爱公婆原不是她天生的属性,再说黄氏所怨恨的,也不是吴氏。因此可以免除她的死刑而另外议处。我认为这样做对健全的法制是有好处的。”孝武帝下令按孔渊之所议的去办,吴氏免于处死。

9.唐代复仇案例

唐律对于复仇没有任何特别规定,复仇杀人者按照谋杀或故杀罪处死刑。但是由于礼教的宣传,社会舆论对于复仇杀人者深表同情。最为著名的复仇案件之一是张氏兄弟复仇案。唐玄宗时 州都督张审素被人诬告贪赃枉法,朝廷特派御史杨汪前往当地审查。张审素的部下为他打抱不平在半路上劫持杨汪,杀死诬告者。杨汪后来被救兵救出,回到朝廷报告张审素谋反,导致张审素被处斩,两个儿子张 、张 因未满16岁得以幸免,流放岭南。不久张氏兄弟从流放地逃回,在洛阳杀死杨汪。此案轰动洛阳全城,舆论一致同情张氏兄弟。宰相张九龄劝说唐玄宗赦免张氏兄弟,而另一位宰相李林甫坚决反对。唐玄宗最后接受李林甫意见,专门下敕解释说:“国家法律是为了保护百姓,长久施行,防止杀害的。如果都要这样做孝子,展转复仇,互相杀伤何时止?法律必须要实施,即使是有名的孝子犯罪,也难逃刑罚。”下令处死张氏兄弟,但是这个判决长期遭到非议。过了一百多年,到了唐宪宗时,又有个叫梁悦的人为报父仇,杀死仇人秦果。唐宪宗特意下敕减死一等,杖一百,流放到循州。为此又引起朝廷内的大争论。韩愈主张以后类似案件都作为个案处理,由尚书省召集大臣讨论,报请皇帝批准。

10.唐代不枉法赃案例

裴景仙为武强县县令,在任期间向当地百姓索取财物。累计赃值高达五千余匹。离任后被揭发捉拿下狱。唐玄宗得知此案后大为震怒,下令要将裴景仙“集众杖杀”(召集朝廷官员当场杖杀)。大理卿李朝隐上奏反对:“裴景仙触犯的罪名是‘监临主守乞取’,属于法律上的‘受所监临’赃罪,根据法律没有死罪。而且裴景仙是先朝贵臣裴寂的曾孙,裴氏家族在后时惨遭迫害,仅留下裴景仙一人在世,按照法律即使是犯死罪也可以请求宽大处理,以保存该族血脉。请求陛下改处流刑。”唐玄宗看了李朝隐的奏章,仍然亲手写“手诏”要处死裴景仙。李朝隐又一次上奏:“生杀大权理应由皇上掌握,但是作为臣下有着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责任。法律规定枉法赃满十五匹处绞刑,而乞取赃再多也只是流刑。现在如果处死裴景仙,那如果以后有枉法赃罪,再怎么加重处罚呢?”经过几次反复,唐玄宗最后才接受李朝隐的意见,将裴景仙改处杖一百,流放岭外。

11.唐不动产交易案例

现有史料中关于唐代民间不动产买卖契约习惯的记载很少见。唐初有个叫王义方的清官,被调到京城长安担任侍御史。他在长城里买了住宅居住。搬进去没几天,有一天正在院子里和朋友聊天,忽然用手指着院落中的树木说:“这些树我还没有付钱呢。”朋友们告诉他长安的习惯是“树当随宅”,是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起买卖的,并不需要另外付钱。王义方说:“我只是买了房子,契约上哪里提到过这些树木?”立刻派人把原来的房主请来,付给了他四千文铜钱。

12.唐代寄存契约案例

卫州新乡县百姓王敬从军卫戌边疆,出发前把家里的6头母牛寄存在舅舅李 家。5年后当王敬退役回家时,那些母牛已产下30头小牛,价值10贯以上。可是李 只还给他4头老母牛,说是另外两头已经病死了,那些小牛也不是王敬的母牛养的。王敬气不过,到县衙门告状。新乡县令裴子云把王敬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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