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

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

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

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

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

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

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

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

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

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措施。

(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

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

实。

(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臵方案,定

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

(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

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

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

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

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

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网省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

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 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 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 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 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