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学习辅导材料 下载本文

经常使用的有距离、横向、侧向、左右、纵向、前后等用语。本《规定》中,在水平间隔中只使用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用语。

第二十一条 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说明:]本条与《民航规则》第118条的内容一致。本条的内容与本章第29条的内容是相对应的。另外本条规定飞行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提供“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而没有简化成提供“飞行间隔”,是考虑到按目视规则飞行的飞机,不提供雷达间隔,而“飞行间隔”是包括雷达间隔的。因此,没有写提供飞行间隔,而是写提供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说明:]本条源自《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中规则〉附件2》(以下简称《附件2》)和《民航规则》有关内容。

《民航规则》第185条规定,“在B、C、D类空域内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预先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第186条规定,“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未经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准,不得在飞行高度6000米以上飞行,也不得作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附件2》第4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4.4规定,“除有关ATS (空中交通服务)当局批准者外,VFR(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不得:(a)在FL200 (6100米)以上运行;(b)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同时,民航对飞行高度3000米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的飞行,也要求要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根据《民航规则》的规定,管制空域(目前我国所有空域均为管制空域)划分为A、B、C、D四类。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不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

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50千米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员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空域内飞行时,可以有特殊的间隔标准,否则,也应当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说明:]本条源自《附件2》的有关内容。它规定了实施目视飞行间隔必须具备的气象条件。《附件2》第4章目视飞行规则4.1规定,“航空器距云的距离水平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不得小于300米;飞行能见度,处于离平均海平面3050米(10000英尺)和在其上,8公里,处于离平均海平面3050米(10000英尺)以下,5公里”。

第二十四条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说明:]本条与《民航规则》第120条的规定一致。《民航规则》中,该条内容限定在“B、C类空域内”执行,考虑到:1.本条规定不仅民航运用,其他航空部门也适用。2.根据本章第22条规定,不论在什么空域内,只要经过批准,都可以进行目视飞行。因此,取消了“B、C类空域内”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说明:]本条与《基本规则》第71条的规定相一致。主要是规定目视飞行航空器之间相互避让的原则、方法和间隔。

第二十六条 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说明:]本条与《民航规则》第123条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七条 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

(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

(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说明:]本条与DOC-4444第5部分和《民航规则》第122条的规定一致。主要阐述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起飞航空器之间,着陆航空器与起飞航空器之间在目视飞行条件下的最低间隔。

第二十八条 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说明:]本条与《民航规则》第121条的规定相一致。在同一空域内有多架

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其中有的符合目视飞行条件,有的不符合目视飞行条件,相互之间的间隔按什么标准配备,应当加以明确。本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原则是条件低的优先。如果要在两架航空器之间按照目视飞行间隔标准配备间隔,这两架航空器都必须符合目视飞行条件,否则应当按仪表飞行间隔标准配备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第二十九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说明:]本条与《民航规则》第190条的规定相一致。本条与本章第21条初看似乎有些矛盾,有些相悖。实际上本条与第21条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21条明确了“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就是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由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提供间隔,但同时,根据目视条件下飞行员能观察周围环境和其他飞行活动的特点,虽然飞行间隔是由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提供,但飞行员仍然要\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离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这有利于加强飞行人员的责任心。因此第21条和第29条是统一的,相互照应的。

第五章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是管制员在实施程序管制时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防止航空器相撞而在实施仪表飞行时进行配备的间隔。

本章依据《基本规则》、1991年颁发的《管制条例》、《民航规则》、DOC-4444文件拟制。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国军民航的实际情况和共同要求,力求准确、完整。

本章的结构是参照DOC-4444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纵向间隔标准、横向间隔标准、使用测距台的纵向间隔标准、机场放行航空器的放行间隔标准等。 第三十条 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说明:]本条参照DOC-4444Ⅲ-8.2.1.1(a)、(b),《民航规则》第114条及1991年颁发的《管制条例》第32条制订。不同的是:

一、同航迹的定义。本规定中对同航迹的定义按照DOC-4444Ⅲ一8.1.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