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
4、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
5、 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6、 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7、 参与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
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 根据企业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与“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
2、 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 3、 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
4、 参与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
5、 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6、 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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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7、 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第八条 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 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
2、 参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
3、 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4、 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
5、 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6、 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 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
2、 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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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3、 参与购电量的清算工作。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 负责《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
2、 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 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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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报告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
1、 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
2、 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
3、 自备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是否与电网运行方式匹配;
4、 企业自备电厂一次及二次接线方式是否合理; 5、 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是否合理; 6、 双方用于电量结算的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7、 是否符合“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在线监测的技术条件;
8、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各供电公司应全面掌握政府关于自备电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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