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的使用说明 下载本文

《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的使用说明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方便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使用《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填报指引》),我部草拟了《<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的使用说明》。

一、《基金合同填报指引》不是强制执行的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应用也可以不应用。基金管理公司应用《基金合同填报指引》撰写基金合同的,将适用简易审核程序,无需召开产品评审会;公司也可以针对个性化比较强的基金产品,自行拟定基金合同,作出补充说明,此类基金产品将视情况召开产品评审会。

二、若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合同填报指引》条款,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则需列明前后条文对照表,并说明理由。公司需请律师对《前后文对照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出具意见。 三、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报文件中承诺,《基金合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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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是基金管理公司拟定基金合同的参考文件,公司在熟悉了解《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身情况和产品特点拟定基金合同,保证基金合同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愿意承担基金合同的各项法律责任并认真履行基金合同。

四、考虑到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是最为主流的基金品种,我部拟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开始试行《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待积累经验后,再结合其他类型基金产品的特点加以推广。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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