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要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品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

(五)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林业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工程区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管理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国家确定到省的退耕还林工程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逐级分解到市、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干部和班子进行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省政府对退耕还林负总责,负责全省退耕还林任务的组织落实,研究制定全省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负责本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安排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和办法等。县政府负责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组织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计

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工程管理费、钱粮兑现证印制费和粮食调运费等相关费用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粮食招标采购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林权证的发放,主管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其规划、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所涉及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招标采购、调运供应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退耕还林土地地类变更的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其职责分工,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全省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将工程建设任务、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落实到市、县。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工程市、县要根据省退耕还林规划,编制本级退耕还林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退耕还林规划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规划及其它林业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退耕还林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范围、布局和治理重点; (二)建设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工程布局要优先安排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库区周围、风沙前沿、河流两岸、风景旅游区、城镇周围、通道两侧、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的坡次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要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二条 市、县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是:本级总体规划、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领导重视程度、群众积极性、配套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工程管理实绩情况等。 第十三条 县、市于每年7月底前逐级提出下年度退耕还林建议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省计划、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下一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扩大工程规模和范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计划和范围完成部分,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逐级报省林业、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气候条件,在发生严重干旱等自然灾害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和经国家批准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各工程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实施方案由方案说明书、年度工程布局图、附表等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造林模式或模型; (三)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四)种苗供应方式; (五)管护和保障措施; (六)项目和技术责任人。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20个工作目内,完成县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各县实施方案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要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退耕还林任务较大的县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图和附表等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设计原则; (三)范围与布局; (四)营造林技术设计; (五)种苗组织设计;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工作量与用工量预算; (八)投资预算及效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作业设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的审批要在春季造林开始前完成,并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作业施工实行分级技术责任制。各级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与指导,严把种苗、整地、栽植、管护、验收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二条 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前要确保宣传培训、规划设计、种苗供应、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合同签订五到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户(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地及宜林荒山荒地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保存率要求; (四)管护责任;

(五)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和兑付方式; (六)技术服务内容和方式; (七)种苗来源及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退耕还林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单位,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把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