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3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5 修订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3.5条规定执行。 5.4 培训教育 5.4.1 培训教育管理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4.1条规定执行。 5.4.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4.2条规定执行。 5.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4.3条规定执行。 5.4.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4.4条规定执行。 5.4.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4.5条规定执行。 5.4.6 日常安全教育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4.6条规定执行。 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 生产设施建设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1条规定执行。 5.5.2 安全设施
5.5.2.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2.1、第5.5.2.2条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还应至少包括: a) 造气系统 1) 煤气化
① 应设置原料煤带式输送机紧急停车设施; ② 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
③ 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应安装爆破片,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 ④ 吹风阀应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
⑤ 应设置煤气炉一次风管线自动放空设施,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2) 重油气化
① 应设置重油气化在线氧含量分析报警仪,自动放空联锁设施;
② 应设置喷嘴冷却水出口超温报警及事故水箱设施;
③ 应设置氧气管止逆阀和加氮气保护设施; ④ 应设置入炉重油流量低限报警联锁停车设施; ⑤ 应设置气化炉超压报警设施; ⑥ 应设置煤气中氧含量超标报警设施; ⑦ 应设置煤气出急冷室温度超标报警设施;
⑧ 应设置油罐液位、温度指示仪、高限报警、静电接地设施;油罐区应设置防火堤等设施; ⑨ 气化系统联锁装置中,重油入炉阀、氧气入炉阀、煤气出口总阀应选用气开式调节阀;蒸
汽人炉阀、氮保护进口阀、重油回路阀、氧气放空阀、煤气放空阀应选用气闭式调节阀。
3) 天然气转化
① 应设置二氧化碳吸收塔液位低限报警及联锁脱碳、合成停车设施; ② 应设置天然气总管安全阀及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
③ 应设置高压蒸汽包液位低限报警及流量低限、液位低限同时存在时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④ 应设置一段转化炉炉膛负压高限报警及联锁合成氨停车装置,现场设置联锁声光报警
设施;设置环形蒸汽灭火管线;
⑤ 应设置一段转化炉引风机油泵润滑油压低限报警及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⑥ 应设置二段转化炉空气流量低限联锁转化紧急停车设施。 4) 气柜
① 应设置气柜低限位与罗茨风机报警联锁;
② 应在造气、脱硫、压缩设置对气柜的远传监控设施;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位报
警器;
③ 应设置气柜煤气管道进出口氧含量超标报警联锁设施;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
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阻火器、消除静电设施,应设独立的避雷设施;设置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通道;
④ 应设置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水设施。 b) 脱硫、净化系统
1) 应设置防止空气压缩机倒转的止逆装置;
2) 应设置脱硫塔压力、液位声光报警和自动排放联锁设施;
3) 应设置静电除焦器防止产生负压、氧气自动分析仪与静电除焦柜断电联锁设施; 4) 高压铜液泵出口管道应安装止逆阀; 5) 应独立设置高压吸收和低压再生放空设施;
6) 应设置铜液再生系统超压报警设施、安全阀或防爆片; 7) 应设置脱碳塔、铜塔液位高、低限报警设施。 c) 醇烷化系统
1) 应设置净醇洗涤塔、甲醇分离器、甲醇吸收塔液位高低限报警; 2) 应设置净醇洗涤塔放液压力、甲醇中间槽压力、放醇管压力高限报警; 3) 应设置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泡沫消防和喷淋降温设施。 d) 合成、压缩系统
1) 应设置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压力低限声光报警;
2) 应设置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槽液位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3) 应设置冰机液氨贮槽区遮阳棚和应急喷淋设施; 4) 应设置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压力高限报警设施; 5) 应设置压缩机润滑油系统油压低限报警、联锁装置; 6) 应设置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
7) 合成系统的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定期校
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应引至回收系统。
e) 尿素系统
1) 尿素总控操作室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紧急停车设施; 2) 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低油压报警; 3) 应设置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自锁装置;
4) 应设置尿素合成塔超压声光报警器,设置与液氨泵、甲铵泵、二氧化碳压缩机联锁设施; 5) 中压系统惰洗器前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惰洗器后应设置应急放空设施; 6) 应设置氨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低限报警;
7) 应设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自动调节设施。 f) 其他
1) 应设置空分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膨胀机超速、冷却水中断等报警联锁装置; 2) 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3) 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液位计的现场照明须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装在液位计正前; 4) 应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5) 应设置造气、转化、合成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6) 应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7) 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设施、低限报警联锁装置、安全阀; 8)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设置测温设施;
9) 各种传动设备的外露运转部位应安装防护设施;运转设备附有的连锁报警装置应全部投入使用。 10) 应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11) 应在可能泄漏氨、氢气、天然气、合成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仪;
12) 企业应在高压设备和管线上设置相应的安全泄压设施; 13) 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计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设施和措施; 14) 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且双回路电源应有自动切换设施; 15) 厂区应按照GB 50057及GB 50160规定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16) 有煤气设施的企业,还应执行GB 6222规定。 5.5.2.2 企业的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应做到:
a)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
和维护保养;
b) 严格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监视和测量设备定期进
行校验和维护,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监测检验报告应存人档案;
c) 选用功能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器材。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其功能和质量应满足安全要求,实现本质 安全。
5.5.2.3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2.3、第5.5.2.4、第5.5.2.5条规定执行。 5.5.3 特种设备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3条规定执行。 5.5.4 工艺安全 .
5.5.4.1 企业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5.5.4.2 企业有关人员应掌握天然气、半水煤气、石脑油、氨、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气、氢氧化钠、硫酸、盐酸等化学品的物理性数据、活性数据、热和化学稳定性数据、腐蚀性数据、毒性信息、职业接触限值、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工艺安全信息内容。
5.5.4.3 企业应对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数进行严格控制,安全工艺参数至少满足: a) 气柜出入口管线氧含量<0.005(体积分数); b) 气化炉氧油比0.85~0.90;
c) 回收吹风气燃烧炉上段温度≥750℃;
d) 高压甲醇塔、烷化塔、提温换热器、氨合成塔塔壁温度≤120℃; e) 尿素合成塔出口物料含镍量≤O.2 ppm;
f) 入尿素塔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o.004~o.006(体积分数);
g) 液氨贮槽充装量禁止超过贮槽容积的85%,粗甲醇贮槽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90%。
5.5.4.4 企业对生产装置开车过程应严格控制,保证装置开车过程安全。装置开车前要对监测报警系统、联锁设施、盲板抽堵、防护、通风、消防、照明等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生产系统开车条件确认单。做到:
a) 所有需拆卸的盲板均已按照要求拆卸完毕,并得到确认;
b) 所有机泵试运行合格;监测报警系统试验合格;
c) 监测报警系统试验合格;
d) 系统试压、气密、吹扫、清洗、置换合格,管道中含氧量小于O.005(体积分数); e) 系统仪表调节器、调节阀、联锁系统调校试验合格; f) 安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配备就绪; g) 分析仪器准备就绪; h) 电气供电系统准备就绪; i) 通讯器材、照明设施准备就绪; j) 公用工程条件符合开车的安全要求。
5.5.4.5 装置停车及紧急情况处理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4.5和第5.5.4.6条规定执行。 5.5.4.6 企业液氨充装、储存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汽车罐车充装:
1) 应使用鹤管进行液氨充装;
2) 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
保管至灌装结束,操作人员、司机、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3) 罐车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完好;
4) 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
气化器使用;
5) 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
6) 充装、储存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7) 充装前应检查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是否齐全有效;充
装车辆应配置灭火器、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
8) 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0.05 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 9) 充装压力不超过1.6 MPa;
10) 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
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11) 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
阀;
b) 钢瓶充装:
1) 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
2) 使用钢瓶充装时,钢瓶瓶帽、防震圈应齐全,同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装置; 3) 应逐瓶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
O.53 kg/L),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严禁用容积计量;
4)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量的1.5~3倍。衡器校验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 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钢瓶。
c) 液氨储存:
1) 罐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 应设置液氨储罐远传监控、超限报警装置;
3) 超过100m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 4) 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5)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氨罐、气氨回收、应急喷淋及清净下水回收等设施。 5.5.4.7 企业安全联锁系统变更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仪表等专业部门共同会签,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变动。联锁系统变更包括: a) 联锁摘除; b) 联锁程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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