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计提折旧。土建工程按平均折旧年限30年计、残值率为5%计,机器设备按平均折旧年限按15年计、残值率5%计,经测算,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4011.60万元,单位原煤折旧费33.43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固定资产折旧=年原煤产量×单位固定资产折旧
=4011.60 (万元)
(5)维简费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维简费应按财税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河南省煤矿维简费为8.50元/吨(含井巷费用)。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本次评估扣除2.50元/吨井巷工程基金(井巷费用)后确定维简费为6.00元/吨,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及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各占50%,即更新性质的维简费3.00元/吨(即6.00÷50%)列入经营成本、作为井巷工程更新资金,则:
正常生产年份维简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原煤维简费
=120.00万吨×6.00元/吨=720.00万元
其中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和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各为360.00万元。 (6)井巷工程基金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井巷工程基金应按财税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
同上所述,河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为吨煤8.50元(含井巷费用),根据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为2.50元/吨,本次评估据此确定单位原煤井巷工程基金为2.5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井巷工程基金=年原煤产量×单位原煤井巷工程基金
=120.00万吨×2.50元/吨=300.00万元
(7)安全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2年2月14日起,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本矿山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次评估据此确定本矿单位原煤安全费用为30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安全费用=年原煤产量×单位安全费用
=120×30=3600(万元)
(8)修理费
《初步设计》按设备及安装工程固定资产原值的5%(综机设备)或2.5%(其他设备)计取,设计单位修理费为15.12元/吨。评估时按机器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的2.5%重新计算,单位修理费为11.74元/吨(65359.51×2.5%/120/1.16)。类比类似矿井实际,评估认为,重新计算的修理费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本次评估据此确定单位原煤修理费为11.74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修理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原煤修理费
=120.00万吨×11.74元/吨=1408.80万元
(9)地面塌陷补偿费
《初步设计》参照邻近矿井设计该矿单位原煤地面塌陷赔偿费为4.50元/吨。类比类似矿井实际,评估认为,设计的地面塌陷赔偿费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本次评估据此确定单位原煤地面塌陷赔偿费为4.5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地面塌陷赔偿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原煤地面塌陷赔偿费
=120.00万吨×4.50元/吨=540.00万元
(10)其他费用
根据《初步设计》设计的其他支出包括纳入经营成本的50%维简费、30%安全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治理费用、其他(包括办公费、咨询及审计费、环境治理费、排污费、取暖费、税金等)等,设计单位原煤其他支出为54.26元/吨,其中50%维简费(更新性质维简费)3.00元/吨、30%安全费用9.00元?/吨、矿产资源补偿费5.13元/吨、其他36.87元/吨。
本次评估50%维简费、30%安全费用分别合并至已列项的维简费、安全费用中计算;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销售收入的1%,计算单位原煤矿产资源补偿费为5.13元/吨(即600元/吨/1.17×1%)(设计原煤销售价格含税600元/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1]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对河南省内煤炭生产企业按销售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20元/吨(原煤),评估人员认为其他36.87元/吨中包括20元价格调节基金,出让收益评估不考虑价格调节基金,则本次评估其它费用确定为16.87元/吨(36.87-20)。
正常生产年份其他费用=年原煤产量×单位其他费用
=120×16.87=2024.40(万元)
(11)摊销费
《初步设计》设计该矿单位原煤摊销费为38.91元/吨。由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除征地费外已分摊计入分部工程项目中,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中,除评估基准日后投入的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可进行摊销外(列入摊销费),其他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及土地费用进行摊销计算。因此,本次评估计入摊销费的为征地费用。
设计的其它费用中的征地费用4988.05万元企业征地已结束,共发生费用3746.04万元,则参与摊销的征地费为3746.04万元,按采出原煤量进行摊销,单位摊销费为0.51元/吨(3746.04/(10248.75/1.4)),评估30年评估用摊销费为1842.22万元。
(12)销售费用
《初步设计》没有设计销售费用,企业发生销售费用一般为销售收入的1-3%,其它开发方案在设计时也是按此设计,本次评估按销售收入的2%考虑销售费用,则销售费用为9.19元/吨(55114.80*2%/120),评估人员分析认为基本合理。故评估利用的销售费用为9.19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销售费用=年原煤产量×单位销售费用
=120×9.19=1102.80(万元)
(13)财务费用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中,财务费用只计算流动资金贷款
利息。设定流动资金中70%为银行贷款,在生产期初借入使用,贷款利率按2015年10月25日开始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按期初借入、年末还款、全时间段或全年计息。则正常生产年份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19372.49×70%×4.35%=589.89(万元) 折合单位原煤财务费用4.92元/吨(589.89/120)。
综上所述,单位原煤总成本费用为286.81元/吨,正常生产年份总成本费用为34418.10万元,单位原煤经营成本为242.46元/吨,正常生产年份经营成本为29095.20万元。 11.13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家和省级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税金及附加估算参见附表九。
本项目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应交增值税为税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 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财综〔2010〕98号《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河南省财政厅等豫财综〔2011〕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项目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依据设计)、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中,增值税统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现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扣除率调整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矿业权评估的规定,2008年后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