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
(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10.1.3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9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满足发包方项目的总体进度要求。
10.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不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
10.4 计划的执行
10.4.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0.4.2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0.4.3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5.2.4款(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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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1.1.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天(指日历天数)。其中: (1)开工时间定为 年 月 日(无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和该日期是否有矛盾,合同开工日期均为该日期);
(2)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 11.2延期开工
11.2.1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14天内完成必要的临时设施,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5.2.4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暂停施工
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参照第35.2.4款(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生上述第(1)、(2)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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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第11.1.2款、第13.1款、第13.2款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第35.2.5款、第35.2.6款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第11.1.2款(3)项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4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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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期延误
13.1工期控制与调整
13.1.1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 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3.2.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不可抗力;
(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 (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5)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13.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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