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 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 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