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相关规章制度(银监会发) 下载本文

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臵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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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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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09]111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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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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