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信托公司相关制度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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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 3-11 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12-14
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 15-17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8-32 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33-33 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34-40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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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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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银信理财合作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
(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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