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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7、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

第16条 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矿将本季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书面和电子邮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报告。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17条 生产技术部门责任制:

1、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

2、在制定采掘接续安排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 3、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

4、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制定的“一通三防”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易于工人操作。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第18条 安全部门责任制:

1、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1)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的“一通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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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工作内容;

(2)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必须停止生产,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后方可生产; 2、凡是作业场所变了,现场情况变了,必须首先督促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否则不准组织生产。

3、对破坏、损坏“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行为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第19条 通风部门责任制:

通风部门既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体工作机构,又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有“一通三防”工作具体施工和监督检查双重职能,其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年、月计划。 2、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日常管理。 3、负责构筑矿井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 4、在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下,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 5、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对抽放瓦斯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6、负责矿井井下粉尘管理,划定粉尘管理责任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对通风部门所承担的粉尘管理责任区,必须设专人定期清洗积尘,对其他单位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停止工作。

7、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管好用好现有防灭火系统,对矿井井下自燃发火情况必须设专人进行观察,及时发现高温点,采取措施消除高温点。 8、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9、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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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第20条 机电部门责任制:

1、负责矿井供电稳定可靠,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2、负责局部通风的供电,实现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3、在设计、实施采掘供电的同时,必须设计、实施“一通三防”供电。 4、负责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矿井失爆设备。

5、负责完成矿总工程师布置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任务。 第21条 地测部门责任制:

1、负责瓦斯地质工作及地质预报工作。 2、每月填绘好采掘工程动态图。 第22条 物资供应部门责任制:

1、在制定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确保“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需要。

2、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备件材料的采购,确保质量可靠。 第23条 救护队责任制

1、加强救护队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技术业务学习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其战斗力和政治思想觉悟。

2、经常深入井下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 3、按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

4、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区封闭与启封工作。 5、 参与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24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通风机构建立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齐通风及瓦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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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人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配齐防突专业人员。要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第25条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对“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灾害预防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急需的人力及物资设备有权调动;涉及“一通三防”工作,矿其他行政副职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改动。

第26条 矿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直接领导责任。

第27条 各矿必须对各区区长、技术员、特殊工种、通风全部工种制定详细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第28条 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必须有检查、有落实,并有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29条 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在矿井总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不合理的组织集中生产,即每一通风系统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其核定的通风能力。

第30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后才能生产。

第31条 每一个矿井的各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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