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本文

沈阳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1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中国的汽车市场在价格等相关政策和多种因素的支持下发展迅猛,已经开始取代家电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按照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说法,2015年全年中国汽车市场的销量为2459.8万辆,是自2013年以来连续3年超过2000万辆,毫无悬念又成为世界第一汽车销售国家。在政策支持和人民购买力持续提高的前提下,中国汽车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快速增长的道路。

汽车生产和销售触及纪录高位,越来越多的问题紧随其后,汽车投诉率急剧上升,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2015年度,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共录入受理汽车产品(含零部件)投诉18,863件,成为投诉最多的商品。同比增长31.18%,投诉解决率71.08%。其中,产品质量、合同争议和售后服务问题等投诉占投诉总量的70%以上。汽车成为被投诉最多的商品。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汽车质量纠纷、汽车销售合同条款、汽车召回、车辆维修、车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人们的消费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增强,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投诉的日益增长暴露出当前中国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督不到位,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我国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来规范和促进。“产品质量法律”、“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可以应用在汽车、特殊商品,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有召回制度的引入但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缺陷。根据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暴露出的问题以及市场中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体现了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我国涉及汽车质量、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没有及时跟进,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飞速发展的汽车市场相比存在一定滞后性。通过研究国外成熟汽车市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经验实践,对中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能够向着汽车强国的方向迈进也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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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研究意义

通过文献研究和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中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来避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文通过研究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对我国汽车市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了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有利于其促进和补充相关的国家法律体系。同时,通过研究中国汽车市场的现状及问题,总结出中国汽车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很困难的原因,为未来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对策和建议,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提供实际有效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1.2.1 研究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我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一些跟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保护对策,提高我国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通过分析和探究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对策,对构筑较为完善的汽车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此外,通过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以及对我国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难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借鉴国外的汽车消费者维权的的制法经验,提出跟我国国情相结合的能有效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立法对策和建议。为今后建立健全汽车消费市场的法律法规提供一定意义上的理论依据,促进我国汽车市场的繁荣发展。 1.2.2 研究的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实证分析法。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的汽车消费市场以及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学术著作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法国的勒内达维德说过,比较法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它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我们的本国法,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的各种关系中建立美好的制度。所以,如果要建立健全我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立法制度,就必须要与国外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立法制度和对策进行比较。本文正是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发现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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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存在的缺陷或不足,借鉴实用性较强的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提出一些合适的能够完善和修正我国相关法律的对策。另外,通过实证分析法,对国内外的汽车消费市场的维权实例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汽车消费市场行情,分析我国汽车消费者维权所存在的问题,再提出相对应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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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汽车消费者的相关理论概述

2.1 消费者概念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一是以经济领域为主要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还是生产资料类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包含三个含义: ①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②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③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而消耗物质产品、精神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

2.2 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2.2.1 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主要包括物资消费和精神消费两大类,其中,物资消费主要指的是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而精神消费主要包括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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