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单位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五条 新建风电场应在工程完成240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后90天内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并完成进入商业运营意见书办理。风电场非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办理的风电场每延迟一日扣当月上网电量1‰,全月累计不超当月电量2%。
第六条 华北区域参与并网运行的各类风电机组应当满足华北区域风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未按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并超出整改期限的,暂停电费结算,每超过期限1天,按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的2‰进行考核;安全性评价通过后次月进行电费追补。
第七条 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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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必须包括值长)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
(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九)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八条 风电场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风机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风电机组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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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并网后风电机组方可进行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考核费用不足20万元,则按20万元进行考核。若违反上述规定,并且风电并网于与主网解列的小地区,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4%考核,考核费用不足40万元,则按40万元进行考核。
第九条 风电场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风电场装机容量小于30MW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0MW,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3MW;风电场装机容量大等于30MW小等于150MW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装机容量1/3,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装机容量1/10;风电场装机容量大于150MW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50MW,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5MW。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取固定间隔方式进行统计。因风速降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风电场有功功率变化超出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的不予考核。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W功率变化率??(Pi,c?Plim)?10?1小时i
其中Pi,c为i时段内超限值的功率变化值,Plim为功率变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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