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三天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具体按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仓储物出清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仓储费,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七日内,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仓储费,如果丙方未代为支付,甲方有权在仓储费范围内变卖与欠交的仓储费等值的仓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仓储费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滞纳金。若有余款,应按丙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
3.丙方代为支付仓储费的,乙方应在丙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丙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五条 存放仓储物的仓库或仓储物本身若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禁止或被任何政府或管辖机构限制、禁止时,甲方应在接到该限制、禁止通知时告知乙方与丙方,丙方可决定终止本合同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对以下情形对丙方承担全额(按仓单记载的仓储物的价值加该仓储物自 至仓储场所的运费、保险费和仓储
期间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赔偿责任:
1.在储存期内,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仓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甲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仓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等;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提货和放货;
3.因甲方原因,存放仓储物的仓库或仓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
4.仓储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甲方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或未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处理;
5.未及时执行丙方的《出库通知单》造成损失的。 (二) 乙方对以下情形负全额赔偿责任
1.仓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2.仓储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甲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处理或处理后仍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3.因未能及时投保,在储存期内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污染等的,或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污染等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4.因乙方原因,仓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
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三) 丙方的责任
除乙方逾期付款,丙方实现质权,处分质物的情形外,丙方将《出库通知单》错误的交付乙方之外的任何人,丙方对该次《出库通知单》项下的质物被他人提取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约定的赔偿款均优先支付给丙方,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的仓储物已质押给丙方,丙方享有质权。
甲方保证其所制作的仓单形式上没有瑕疵,其内容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不存在任何虚假与误导,同时,甲方保证执行并且只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
2.乙方保证,对仓储物的任何处置或处分,均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仓储物依丙方的《出库通知单》出清时终止。终止前的变更和解除,须经三方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的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3
出库通知单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