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仓储物的置换
如果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拟对所质押仓储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置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审核同意后,出具《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本通知书视为双方就质押合同变更达成的补充协议。丙方将该《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与甲方,甲方根据《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对仓储物进行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乙方同样应立即背书记载质押事项,并将背书后的仓单交丙方占有。
第六条 出库通知单
仓储物的提取,其唯一凭证是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乙方只能凭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向甲方提取相应的仓储物。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出具的除本条规定《出库通知单》之外的任何提货指示或提货凭证。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通知单》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与预留给甲方的印鉴相符。甲方接到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应审核该《出库通知单》上的印鉴与丙方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核实无误后方可给予提取相应仓储物和放行该仓储物。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应是清洁的,不得被涂改、修改和补充。任何被涂改、修改和补充的《出库通知单》均视为无效,甲方不得给予提取仓储物和放行仓储物。
每次用于提取仓储物的《出库通知单》,在提取仓储物后由
甲方保存。
第七条 仓储物的提取
乙方若需提货销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按乙、丙双方《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规定,事先将拟提取仓储物对应的货款汇入其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二) 乙方根据丙方要求的格式拟制《出库通知单》,送丙方审核。
(三) 丙方收到乙方该次交存的保证金后,审核其金额与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所载明的拟提取货物金额是否一致,以及《出库通知单》加盖的乙方公章是否与乙方在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审核无误即在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丙方公章,完成该次《出库通知单》的制作。
(四) 丙方将制作好的《出库通知单》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及接收人,甲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向丙方回电确认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五) 丙方将《出库通知单》交与乙方,乙方凭该《出库通知单》向甲方提取该《出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甲方在核实印鉴并电话确认无误后,凭《出库通知单》发货。
第八条 质物占管的转移和质押的解除
自丙方在《出库通知单》上签章并交付给乙方时起,该《出
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即不再是质物,丙方因质押关系占管该次《出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的责任随之转移给乙方。乙方如期或提前向丙方清偿债务的,丙方应及时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甲方解除对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特别监管职责。
第九条 仓储物的核对
根据丙方或乙方的要求,甲方应随时发给丙方或乙方有关仓储物的库存报告,说明当时的存仓货量(各品种的存仓货量)。存仓货量与已执行的《出库通知单》货量之和必须与仓单上载明的仓储物数量相符。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储存期限内,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提供适宜的仓间及仓储条件以储存仓储物,确保仓储物品质完好、数量准确和包装、标记完整。
2.及时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
3.定期检查仓储物。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等待乙方与丙方解决。
4.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仓储费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仓储物保管所需的资料。 2.仓储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3.按丙方的要求对储存期内的入库仓储物投保,并在保单上将丙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4.按丙方的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仓储物。 5.按月向甲方支付仓储费。
6.乙方承诺因未履行对丙方的到期债务,丙方依法享有对出质的仓储物的处置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二条 丙方的义务
1.以书面函件形式预留印鉴给甲方,此后发给甲方的任何函件(包括出库单,书面同意、指示、指令、认可、确认等)上的印鉴均需与预留印鉴相符。
2.按照本合同和上述《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及时出具《出库通知单》给乙方。
第十三条 仓储费用
因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收取的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仓储费: (二) (三)
第十四条 结算期限和方式
前条规定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按下列规定支付给甲方: 1.每月的 日为当月结算期,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