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6修改版 下载本文

门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

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信实业银行 分行 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

中信实业银行 行:

为稳定我公司与 (生产商)长期合作关系,保证我公司购货资金来源,我公司拟向贵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万元人民币,单笔期限 月。每笔银行承兑汇票我公司拟交存 %承兑保证金 ,敞口部

分由我公司向 (生产商)购买的 (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货物将根据贵行要求存入指定仓库进行监管。

特此申请。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

编号:

监管人: (下称甲方) 出质人: (下称乙方) 质权人:中信实业银行 分行 支行(下称丙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存储于甲方的货物作为在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 )的质押担保。甲方具备仓储业的经营资格并有条件按照丙方要求仓储保管质物。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储物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丙方将下列质物(下称仓储物)交付甲方储存保管:

序号 1 2 3 4 5 品名 规格 型号 数量 金额 上述仓储物的具体品名、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包装、件数、标记等,以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所出具仓单的记载为准。如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况,则以丙方新开具仓单的记载为

准。

第二条 储存场所

丙方交付甲方储存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将其储存于 仓库的 (仓位)、面积约 。

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号码或丙方要求的其他标记,以便丙方识别。该标记应保持始终,直至提货完毕。

甲方因任何原因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仓储物转仓,应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书面同意。新仓地址需经丙方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对于丙方的同意或认可,乙方不持异议。

第三条 储存期限

仓储物的储存期限为 个月。储存期届满若仓储物尚未出清,经丙方与甲方协议,可相应延长储存期;协议不成的,甲方应给予不少于60日的合理展期,使丙方得以另寻仓储场所。

因丙方另寻仓储场所所发生的仓储物的搬迁费用和新场所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仓储物交付入库

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仓库,并提供有关货权证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无误后,甲方将货物移入相应仓位仓储保管。甲方将相应仓单交付给乙方,乙方应背书记载质押事项,并立即将背书后的仓单交丙方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