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制角度讲,中国的法学、新闻学研究人员和民事法官研究媒体侵权,更多的不是注重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大众传播法律调整的替代问题,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杨立新,2011)3四是从舆论审判角度讲,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陈政,2011)4五是从言论自由角度讲,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危险。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它拒绝“多数暴政”(欧阳霞,2012)5六是从新闻侵权角度讲,新闻侵权危害极大,不仅对被侵权者造成伤害,也对新闻媒介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一旦形成诉讼要牵扯很大精力,败诉后还得付出赔偿。(陈彦君,2012)6六是新闻道德角度讲,新闻生动好看是很多媒体所追求的,但作为公众媒体的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坚守基本的新闻道德底线还是必须的。我们倡导新闻的好看,但绝不是追求视角的怪异,内容的荒诞,场景的血腥。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王春雷,2009)7第八从新闻立法角度讲,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因此,无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还是对新闻活动的监督以及整个新闻行业规范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陈泽华,2012)8
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而且是非常广泛和深刻的,从
新闻自由作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用来保障公民所拥有的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到滥用这种自由权而引发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本人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浅谈一下自己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尺度把握的看法,望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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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 2011
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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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5
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8期 6
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12年08期 7
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09年05期 8
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12年05期
(三) 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一些近年来发生的热门事件为材料,理论联系实际来探讨一下我们的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以及如何使得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四) 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什么是新闻自由以及法律下的新闻自由是什么样的;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说明在现今日益严重的媒体审判现象;第三部分则是论述了新闻侵权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如何避免的方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那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那里发端,进而使得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具备了现实性。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其他自由。9回顾世界各国的新闻自由,经历了各种演变。但在走过的历程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路线:民主主义的新闻观念和精英主义的新闻观念。这两条路线的分水岭是平等二字,民主主义认为人人有言论、新闻自由,所以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精英主义认为只有一部分人有言论、新闻自由,另外的人则没有。20世纪出现的所谓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则是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是一脉相承的。10我们可以这么说新闻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媒体和公众可以更有效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天赋人权说和个人主权说强调的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因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造成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在案例报道引导舆论中,“度”通常是指在报道的过程中保持舆论引导的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媒体的一种立场、态度和程度,是每个新闻媒体在报道中通常都需要注意把握的。新闻自由在我国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实行法治的保障,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这种法律法规赋予的新闻自由也是有度的自由,不是无度的自由。每一种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性强的报道,都有尺度问题。例如,央视很火的一档调查式采访节目《新闻调查》,它在尊重新闻事实的前提下,通常可以做到有度的进行批评报道,在采访中做到了让事件当事人都发表观点,公正客观,多视角点评。在采取必要的隐性采访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在利用暗访的形式来采写报道时注意保护特殊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维权而不是侵权,把握住了媒体在利用暗访式采访中的适度原则。但是一些媒体却没有守好自己应尽的本分,滥用手中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不仅给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有些甚至造成了对被采访人或多或少的侵害,这是非常值得媒体自身反思的。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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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自由委员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64页。 《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孙旭培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页。
调查性报道创始人普利策所说,新闻调查报道中最难得是既要保持报道吸引力,又要使它受到精确性和良心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11 (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新闻自由和法律正确运行上应该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传媒和司法都是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的,它们所追求的价值是一样的,即实现社会生活的公正、公开、有序进步发展。传媒要监督司法,这有利于揭发腐败,代表公众实现和维护权益。同时,新闻监督自由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监督,二者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是一概的去说谁影响决定谁,未免也太夸大了其的力量。要实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双赢,使得舆论促进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独立使得新闻自由自律并且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的自由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它不仅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保障,而且还应该有具体的基本法律将新闻自由所涉及的基本关系加以调整,从而既维护新闻自由,又对新闻自由加以限制,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必须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12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
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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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
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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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茂 于晓萌《试论《新闻调查》的基本内蕴与表达模式》,《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02期 《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李金慧 武建敏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77页 张瑞芳 《“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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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研究》,慕明春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