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下载本文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

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

4.3.7 工程外观质量是土地整治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到工程现场进行检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结合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B。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工程损失费用、损失工期和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分类标准见下表:

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4.3 一般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4 较大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5 重大质量事故应由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6 特大质量事故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7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4.8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9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试行)》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的进舍规则:

1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2 拟舍弃数字数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 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和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5.9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5.1.2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相关行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本标准;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变更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等质量检验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等。

5.1.3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本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机构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