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安全规程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本职工作的其它疾病。
第50条 癫痫病的精神分裂症(严重心理障碍)患者严禁从事本矿生产工作。
第51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52条 粉尘、毒物、有害气体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第53条 救护车使用:
1、发生工伤事故时,由调度通知医院出动救护车。
2、如事故现场是矿坑,发生事故部门应派专人引领救护车到伤员所在准确地点。
3、凡公司职工不论工伤还是因病,是否需要动用救护车去公司医院,由急救站医生决定。
第三节 劳动保护用品
第54条 本矿职工工作前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所有的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55条 安全帽应妥善保管使用,不允许用其打闹或作它用,应经常用软毛巾擦洗保养。安全帽的内衬护网破损、帽壳出现漏洞、裂纹或其它原因损坏,都应及时更换。
第56条 凡进入产生飞溅物、强光、有辐射线等可能致伤眼睛的工作区域,必须按有关工种安全规程要求配戴防护眼镜。
第57条 根据需要应配备不同的合身的劳保服装,劳动服的袖子和裤腿不能过肥;袖口应是扎口式的。按规定给予配备某些工作特殊需要的劳保服装,如从事露天作业的爆破工应发放防砸安全棉帽,接触电缆的工种应发放绝缘手套。
第四节 劳动保护设施及用品购置
第58条 必须采购优质的劳保用品及设施,如发现职工穿戴的劳保用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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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安全规程
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反映,并应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并向矿领导汇报。
第59条 本矿所使用的劳保用品,必须有产品制造厂名称、注册商标、型号、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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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安全规程
第二篇 露天采矿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60条 露天矿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副矿长主持全矿的日常安全工作并对矿长负责,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各部门主管认真监督检查本部门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矿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61条 本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应贯彻平朔公司已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62条 本矿的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主管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的作用。要根据生产实际案例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及时报告;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前,有权拒绝作业。
第63条 本矿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四级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64条 建立矿和部门的两级年度、月度安全活动及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由矿和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65条 本矿发生事故后,应根据事故损失大小的初步判断,由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向调度室汇报以下内容: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损失、伤亡人数及程度、初步原因等。并负责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调度员根据了解的事故等级按公司和矿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逐级上报矿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6条 应根据本矿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规格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第67条 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禁止人员行走,并在明显位置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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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安全规程
相应的安全标志及警示。
第68条 本矿职工必须经常学习安全有关规程,要了解设备性能,熟悉各种设备维修、操作手册中所提示的安全指南(安全须知),应养成安全操作习惯,要警惕不可预测的突变异常现象,加强岗位培训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的素质及适应各种工作环境的能力。
第69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
第70条 采场内火区、腐煤矿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或土挡。
第71条 设有明显的防触电标志的配电柜、箱、盘禁止随意触碰。 第72条 设备停放场地或车库、硝铵库、爆破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
第73条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74条 露天矿采掘场、排土场、运输干线和上下工作平盘的联络通道,因采掘进度需变更时,必须及时设置安全挡墙进行封闭。
第75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76条 非指定的专职人员严禁进入电气控制室,严禁乱动或强行修改电气设备的设置。
第77条 矿山大型设备扶救工作应制定扶救措施预案,包括人员、设备、工具、钢绳、吊带等。扶救工作可依据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实施。
扶救设备时,应据现场环境及条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扶救车辆应使用专用车辆,派有经验的人员操作。牵引工具必须坚固,应设法使被牵引车辆与牵引车行驶方向一致,不产生过大摆动,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60t以上的卡车扶救尽量使用专用扶救设备。
第78条 土场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重型卡车轮胎直径的2/5。重型卡车运输道路安全挡墙不得低于2m。
第79条 钻机电铲作业、长距离行走、升降段或通过架空高压线下时,顶端(最突出部位)与35kV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水平距离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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