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保障房白皮书0411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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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松执政期间,公共住房政策的重点放在公寓出租计划上。这个办法是允许低收入家庭选择他们愿住的公寓,而不是强迫他们搬到集中兴建的公共住房中去,因而充分利用了存量住房。

卡特政府则于1977年通过了《住宅和社区综合发展混合法》,强调鼓励复兴处于衰退状态的老城市,使其经济得以发展,重点是为美国东北和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城市的复兴提供资金,比如在参议院的有关文本中就有“额外贷款”的条款,用于大规模集中性公共住房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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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调整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低收入家庭占家庭总数的18%,致使

美国政府每年用于住房维修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财政支出都超过100亿美元,加之70年代末美国经济的下滑,大大加重了美国联邦政府的经济负担,迫使里根政府不得不减少联邦政府在公共住房建设上的投入,并将有关权力交给州和地方政府,强调个人主动性并向困难户提供租金支付凭单,使他们到市场上自己寻找住房。为此,里根政府于1981年成立了一个由30人组成的“住房问题研究委员会”,并由该机构提出一个报告,逐步停止对住房建筑的补贴。接着,众议院通过了一项住房补助计划,将1988年财政年度236亿美元的住房补贴预算削减25%,削减下来的资金仍用于房租和公共住房补贴。但其实质是联邦政府放慢了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补助的步伐,导致美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全面恶化。1983年,在对美国66个城市的住房调查中发现,有50个城市的住房补助不断上升,而联邦政府的住房补助却在减少。

1992年克林顿政府上台后,积极推进国内改革,其目标是:大幅度削减财政赤字,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经济发展的国际竞争力;改善中下层居民的处境,实现社会公平。在克林顿执政的8年间,美国经济强劲发展,居民收入稳步增加,而人口增长缓慢,使全社会包括低收入者对公共住房的需求大幅度减少。

2000年,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走热,房价大幅上涨,远远超过了居民的购买能力。2003年布什总统签署《补助低收入无房户买房法案》,开始实施所谓“美国首付计划”,该法案规定,凡有能力支付月供但没有足够能力支付首付的家庭,均可申请一笔特别资助,即由政府为他们缴纳首付,并支付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该项法案对购房首付款给予直接补贴,帮助中低收入居民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有能力购买住房。

(2)政策特点 ?

房源多样化:美国公共住房的来源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政府直接建房和政府补贴

开发商建房两种。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联邦住宅管理局就利用贷款和补助金补助地方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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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共住房,供应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获得建造、拥有和经营公共住房的权利。到1982年,此类公共住房约占住房总量的1%,联邦住宅管理局拥有其中的130万套。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减少了直接建房的做法,转而支持私人机构开发建设廉价住房,向低收入家庭供应。对于开发商按政府标准兴建、经营廉价住房,政府减免有关税费,提供贴息贷款,提供低价公有土地,用于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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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租与补贴并重: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公共住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美国的控租主要由

地方政府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并通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控租政策的作用下,美国公共住房的租金长期以来只占低收入家庭收入的25%,其绝对数额比最低市价租金还低20%,但随着限租法规的取消,目前公共住房的房租已占低收入家庭收入的30%以上。

美国对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先后运用了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砖头补贴,于1965年开始实施,由联邦政府直接拨款补贴给建房者,补贴额为租户收入的25%与市价租金的差额;二是房东补贴,尼克松时期,联邦政府向房东提供补贴,补贴额为市价租金与贫穷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差额;三是住房券,于1975年在四个城市实施,现在几乎遍及美国每个城市,这种住房券是政府发给低收入者用于领取住房补贴的凭证,持券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自由选择居住地,只需缴纳不超过自己收入30%的房租,不足部分由政府负责支付,住房券只能用来支付房租,个人不能以住房券向政府兑取现金;四是现金补贴,里根政府上台后,联邦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现金补贴,补贴额为市价租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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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低收入家庭购房:联邦政府鼓励居民家庭包括低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为

此联邦政府提供以下两项优惠政策。一是税收减免,联邦政府对第一次购房者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即第一次购房的贷款利息(包括首期付款及每年抵押贷款偿还额)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扣除,同时地方政府对第一次购房者减免不动产税若干年。二是抵押贷款政策,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完整的房地产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对第一次购房者提供低息贷款或抵押贷款担保。联邦住宅管理局对住房贷款进行担保,最高担保额为9.7万美元(美国中等水平的住房售价为7-10万美元),购房者向联邦住宅管理局支付相当于担保额3.8%的手续费,对25000美元以内的房价只需支付3%的首期款,超过部分也只需付5%的首期款,还款期长达20-30年,提前还贷不进行处罚,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低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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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贫民窟出现:美国政府在实施公共住房政策的过程中发现,在某一个地区兴建

公共住房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低收入者的居住条件,而不能从根本上使该地区发展滞后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在1966年的《住房法》中,联邦政府提出了“样板城市”计划,试图对住房及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教育、就业、保障、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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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社区服务等多方面同时努力,进行系统整理,克服过去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

美国是典型的经济发达的地广人稀的国家,且土地私有化,这就使得自建房屋成为可能,这也成为美国房屋自有率极高的原因之一。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且人口大多集中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自建房屋的政策无法得到推广,但是美国全面的立法保障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值得借鉴。

2、德国

(1)公共住房主要政策 ?

公共住房的建设与供应:二战后,德国面临非常严重的房屋短缺,为此政府在大力

推动低价住宅建设,同时也支持大规模的福利性公共住房建设。1951-1956年,住宅建设法规定建造住宅180万套,1953年修订为200万套,而实际建成住宅310万套,其中公共住房为180万套。联邦法律规定,政府有责任向因经济收入低、少数民族、信仰某一宗教、孩子太多而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提供公共住房。尽管80年代以来,德国住房数量基本得到满足,但政府一直没有停止建设高质量的福利房。德国3400万套住宅中,有230万套是通过政府长期、低利率贷款等手段建设的公共住房。联邦住宅法对这类住宅有供应对象、租金及供应面积等方面的限制,各州政府可以做适当的调整。如,某类住宅只能租给享受社会保险、在战争中损失严重的家庭和难民;房租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马克;每户平均居住面积为32-65平方米等。此外,还有退租方面的规定,凡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退出福利住房,否则将收取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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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管制制度:德国的租金管制制度建立于战后住房短缺时期,由于住房出租价格

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房屋结构和房屋质量,制定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房租管制保障了当时情况下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利于出租市场的扩大和住房维修。因此,随着住房供求矛盾的缓解,联邦政府于1960年提出有条件的取消租金管制。当年实施的“关于废除住宅配给以及实行社会化租房”的法令规定,缺房率在3%以下的城市和乡镇全部取消住房配给和房租限制。此后房租普遍上涨了15-35%。有些大城市住房问题解决得较慢,对房租的限制也相应延长。如汉堡和慕尼黑直到1975年才取消房租管制,而西柏林直到德国统一前仍未取消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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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补贴制度: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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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住宅补贴法规定,居民实际交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负担;其中,居民实际交纳租金要与家庭住房需要相结合,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1998年,有300万个家庭申请了住房补贴,仅联邦政府提供的房租补贴资金就达到70亿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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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财政税收政策:为鼓励私人建房,政府通过减免税和其它奖励措施予以鼓励。

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了几个方面的优惠:一是建房费用可在最初使用住宅的12年内折旧50%(后又改为在最初8年内折旧40%),从而降低了房主的应纳税收入;二是申请建房的贷款也可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三是免征10年地产税,并在购买建房地产时免征地产转移税。此外,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补贴。

(2)公共住房政策特点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公共住房政策有许多特点,但其最根本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而完善的公共住房政策体系,二是用法律形式来规范公共住房的建设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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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而完善的公共住房政策体系:德国政府认为,住房政策干预应集中在以下四

个方面:一是保证有足够的住房建设,同时防止住房过剩;二是保证住房质量和保护环境;三是居民能够承受房价;四是住房产品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德国公共住房政策体系包括制度性手段和效益性手段,前者主要通过立法来规范住房市场的运行,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困难群体的居住权利;后者则包括通过税收优惠对公共住房建设和消费所采取的间接促进措施,以及对客体和主体的直接促进措施。德国公共住房金融体系不断发展,逐步由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契约储蓄制度为核心、多渠道融资系统和多样化贷款为主体的公共住房金融体系,有力支持了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德国公共住房金融机构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协会、储蓄银行、住房信贷协会、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以及信用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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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方式确保公共住房的建设与消费:为了解决战后出现的房荒问题,联邦德

国政府在1950年就颁布了第一个《住宅建设法案》,规定以建设大众住宅为主,采用多种方式建房,包括联邦政府投资以及联邦政府提供部分援助并给予减免税优惠等方式鼓励地方政府和私人建房。1956年公布第二个《住宅建设法案》,进一步提倡私人投资建房,并减少全部由政府出资建造公共住房的数量,形成政府、民间、个人共同解决住房问题的格局。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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