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三、《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我的理解 依证监会的复函,员工持股会不能成为股东,工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工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间接承认工会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 依《工会法》,工会可以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工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实践中,现存许多公司的股东就是某某公司的工会。我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有查到过一些公司的股东是几个国有企业的工会。可能出资不属于“经营”行为,只是投资行为;再参看多氟多IPO前的工会持股清理情况,是将“该等出资对外转让,转让款按照原始出资额退还出资职工”。按此表述,出资职工非但没有营利,反而承担了人民币贬值的损失。不过工会有没有营利多氟多IPO律师工作报告并未作出说明。(如果有必要,我会在看完补充法律意见书后进行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不过该执行意见已于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没有找到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法人出资或者成为股东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