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集团公司投资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执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集团公司负责;
(三)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向国家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承包商使用、招标、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PMC、EPC、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造、咨询评估等承包商及有关人员,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各负其责。物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选择确定项目管理模式,积极采用“业主+PMC+EPC”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并明确各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界面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鼓励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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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 项目前期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严禁采用落后或已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方案。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影响项目重大质量风险的因素进行论证,在质量方面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址选线方案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符合地质、地震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专项评估结论;
(二)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按规定通过了鉴定,无重大质量风险或规避风险的措施科学可靠;
(三)建设规模、内容、生产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及质量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研究结果经过了多方案比选和论证,结论科学准确;
(四)拟定工期科学合理; (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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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的标准规范现行有效、适用范围准确; (三)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设计依据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了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五)选址选线、主要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安全可靠;
(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成熟可靠,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符合实际;
(七)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科学合理,质量要求明确; (八)公用设施、产品检验等生产辅助设施齐全配套,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九)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建设规模、选址选线、工艺技术、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重新报批,并对影响质量的重大风险因素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核。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第一节 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满足作业需要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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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批准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成果,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工艺流程等关键设计环节应进行详细准确的计算。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参加相关质量验收和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
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订可量化考核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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