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案例练习题 下载本文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练习

火灾保险-一般内容及家庭财产保险

一、英美运用“善”“恶”之火概念的火险理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三个运用“善意之火”和“恶意之火”的概念来判定承保责任的英美火险判例。 判例一,炼制的糖因制糖房温度过高受损索赔案。

奥斯廷是英国一家制糖厂的业主,他以自己厂内的财产向承保人德鲁投保火灾保险。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载明承保人负责赔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放置在制糖厂房中的原料及用具因火灾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被保险人奥斯廷的制糖厂房有七层楼,有一根暖气管从楼的底层直通到楼顶,这是为制糖厂房加热用的。暖气管的顶部有个盖,此盖在夜间必须关上以便在炉灶里的火熄灭后继续保存其热量,第二天清晨盖子则必须打开以避免制糖厂房的温度过高。 奥斯廷有一天因为疏忽,忘了按照生产操作程序,没有在清晨打开暖气管的顶盖,结果由于缺乏必要的通风,制糖厂房内的温度过高,致使正在炼制的糖受到损失。他以损失属于火险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承保人德鲁赔偿损失。

判例二,藏于帽盒内的首饰被扔进火炉受损索赔案。

勒梅住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作为一名家庭主妇,为使自己的家庭财产得到保险保障,她向信任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保险。因为担心家中值钱的财物容易被人发现而失窃,平日勒梅总是将自己不常佩戴的一些首饰藏在一只普通帽盒里的衬纸下,并把帽盒放在衣橱内。这些首饰总共价值2 500美元。

一天,她的仆人清扫房间,由于不知道帽盒中藏有首饰,清扫时把帽盒当作垃圾J顷手扔进了生着火的壁炉里,勒梅的那些首饰因此而被火焚毁。事故发生后,勒梅作为被保险人向信任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赔偿其损失,但为后者拒绝。 判例三,为防壁炉架上的废纸燃烧致使戒指掉人炉内受损索赔案。

同样是家庭主妇的沃尔森住在美国的南卡罗来纳州,出于获得保险保障的目的,她成了美洲殖民地保险公司的火险客户。

一天在家中,沃尔森发现一团被她随手扔在壁炉架上的废纸因炉架的温度过高而燃烧了起来,为不让废纸继续燃烧殃及室内其他物品,她就用手边的毛巾将废纸拨人了壁炉中。沃尔森忘了在这之前,她曾把一枚戒指放在纸团上,等她察觉自己的粗心却为时已晚:戒指随同燃烧的废纸团已一起掉人壁炉内。由于美洲殖民地保险公司拒绝了被保险人沃尔森的损失赔偿请求,沃尔森遂向州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 (二)问题思考

1.什么叫火灾?构成火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你是否了解英美两国对火灾的解释? 2.你知道美国对两种火的概念的划分吗?什么叫做“善意之火”?什么叫做“恶意之火”? 3.依你看,法院对这三起索赔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分析一下如此判决的理由。

二、高压锅一爆三赔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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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邱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同年10月,邱某的母亲从乡下来看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粒堵塞,至使锅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邱母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0元。案发后,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

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三、过失还是故意行为的确认对理赔的影响

案情介绍

1993年5月,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蒋某之女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某日,蒋某外出,家中仅留蒋女一人在家。蒋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而纵火烧房,致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事后,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作为蒋女的监护人,蒋女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病休在家,监护人蒋某对其行为应该有足够的预见,留人在家监护,以防止不测。但保险期内蒋某外出,只留蒋女一个在家,无人看护。蒋女病情发作行为失控,纵火烧房造成损失,监护人蒋某显属未尽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时,监护人应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判决蒋某应对其过失后果负责,对保险公司拒赔给予支持。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调查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结合民法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以及本案情况,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请运用所学保险原理对此案进行分析。

四、代理人过失引起出单延迟理赔案

案情介绍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向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事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果,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65万元。

请运用所学保险原理对此案进行分析。

五、第一损失保险的赔偿金计算

案情介绍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试问:

(1)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2)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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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火灾发生前,李某因生意上缺少滚动资金,将房屋的一半典当得现金2万元,李某同时将此变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作批单。发生火灾后房屋市价已经涨到8万元,此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六、企财险不定值保险赔偿金计算

案情介绍

某生产企业于2000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0年8月19日遭受水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 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1)如果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2)如果出险时保险价值是10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3)如果出险时保险价值是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实际遭受的损失是8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七、绝对与相对免赔率的赔偿金计算

案情介绍

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2)当约定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的理赔 海上运输保险

一、旧车按新车价值投保的赔偿处理案

(一)案情介绍

某市E化工厂于1996年3月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国产面包车,当年即以该价确定保险金额向R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投保以后的连续3年也就是从1996年至1999年,E化工厂每年都以同样的价格即22万元在R保险公司那里续保,并不考虑车辆的折旧而逐年递减保险金额。R保险公司每年也都接受E化工厂的续保申请,因车辆投保后从未发生过事故,当然也不可能涉及赔偿的问题,彼此相安无事。

1999年2月,不幸还是降临到了E化工厂的头上:该保险车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全车严重受损而最终报废。车辆出险时,被保险人E化工厂及时向R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R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同意按全损赔偿。但出乎E化工厂的意料之外,R保险公司在理赔结束后,仅以出险时这辆面包车的实际价值为准,同意赔偿13万元。

被保险人E化工厂认为,该车连续3年都以22万元的保险金额投保车辆损失险,而R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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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也连续3年以22万元的保险金额计算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如果R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依据,那么车辆的保险金额同样应该根据折旧而逐年递减,保险费也应当逐年递减。对R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大为恼火的E化工厂,指责对方在明知它只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全损的情况下,却连续3年仍以22万元的保险金额为准收取保险费,实属一种欺诈行为。经过多次交涉未果,被保险人E化工厂终于诉诸法律,把R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并判决R保险公司应对无效合同给E化工厂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问题思考

1.E化工厂与R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应被认为无效?

2.R保险公司连续3年对E化工厂向它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面包车按22万元保险金额承保并以此为据收取保险费,以及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车辆损失的赔偿方式有否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3.你对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车辆保险金额确定的规定有什么看法或建议?

二、二手车全损如何赔付

案情介绍

200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按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

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秋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

请运用所学保险原理对此案进行分析。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案情介绍

有三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身份争议案。 第一起,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伤案。

1998年2月1日,D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4月7日,该辆客车满载乘客驶向市郊风景区。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全都下了车,就在司机倒车进入停车区的车位时,客车不慎将一名叫蒋一舟的乘客撞成重伤,司机立即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治疗,蒋一舟脱离危险,但一共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裁定,客运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乘客蒋一舟的全部医疗费用。客运公司接受了交警部门的裁定,随后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受伤的蒋一舟是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起,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

2000年3月,Q市私企业主楚文俊为经营需要买了一辆江陵牌卡车,办妥有关手续后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5月4日,楚文俊出车给客户送货,车刚驶上简易公路准备右拐时,他的一个在邻村居住和工作的弟弟楚文杰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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