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下载本文

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

《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

《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8]9号

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

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3、各单位应将省直房委会批复的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际购房款数额及单位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的挂帐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审批、缴交

1、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2、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确定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认真填报《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总表》及《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省属驻济单位于1998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主管其财务的各业务处审批,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核拨经费指标的依据。

3、对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会计人员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按月汇缴到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设的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4、各单位应积极鼓励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凡是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交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并可在以后的换购房时享受相应的低息优惠贷款。同时,省直房委会对各单位实行存贷挂钩的政策,即单位的住房补贴交存数额与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贷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

三、职工购房款的结算、汇缴

1、对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的结算、汇缴,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省直房委办组织经办银行上门收款、统一结算;各单位应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上门收取售房款前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购房款审批汇总表》。

2、职工购房款可以下列几种资金形式交纳或抵扣,即:现金(含职工按规定提现的住房公积金)、原购房定金、原集资建房款(包括统一装修个人负担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3、职工用原购房定金抵扣购房款时,由售房单位统一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购房定金收据(《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集中,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即由该单位定金户转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为其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

4、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售房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付购房款。

5、购房职工用单位原集资建房款抵顶购房款的,应由集资单位和集资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抵顶职工购房款。

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购房职工,由各单位汇总统一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并按《省级驻济单位职工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办理贷款手续。职工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7、购房职工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交纳购房款,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该资金转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

8、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银行,根据已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办理购房职工购房款的结算。单位的售房款全部缴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开据的《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上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作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证明的凭据;对没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使用其他收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住房产权证明。

9、对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据《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加盖省财政厅和省直房委会的公章,以此作为以后换购房时兑现的合法凭证。已购房职工并凭此办理房产证明。

附件2

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第108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7]第10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直机关实际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1998年6月而0日决竣工)及腾空旧住房均执行成本价。并按照先售后租或只售不租的原则办理。

第二条 省直机关驻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经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直机关房委会批准,可向职工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一)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二)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

(五)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专门为离休老同志建造的干休所内住房暂不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