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制度
不合格,处罚组长100元,并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直到合格为止,连续二次不合格,加倍处罚。
第四条 每日工作必须有量的考核,所布置工作量必须当天完成,否则,处罚带班长50元,各责任人每人20元,特殊情况,必须说明理由,酌情处理。
第五条 每处实施完工后,必须把工作现场一切杂物清理干净,否则。罚组长20元,大工10元。
第六条 通风防尘组必须按循环路线清洗所管辖范围内的巷道积尘以及防尘管道、喷雾装置的维修管理,如发现不按规定洗清或根本未清洗而汇报假情况,每次给予组长50—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开风门工,必须保护好风门,保证巷道风门不同时打开,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对于风门的人为破坏,开风门工必须弄清责任人,汇报通风队,否则,视风门损坏程度,给予50—2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备用物料的下放与堆积,必须选择合适位置,堆放整齐,否则,处罚带班-长20元,各责任人每人10元。
必须严格执行汇报请示制度,当天工作情况,必须当天下班后汇报,否则,处罚
代班长每次10元,两次以上加倍处罚
十五、矿井反风制度
第一条 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前提前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方案以及实施反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反风后要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措施在反风前半月报上级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反风演习报告在反风完成后1月报上级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级主管部门通风部门。
第二条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多台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做联合反风演习,并可以根据矿井需要做单台反风演习。
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反风实施,并建立检查记录备查。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第四条 井下所有永久风门都要有反风门,经常检查反向风门的完好性,确保反风效果。
十六、通风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
第一条 通风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由通风科负责,成立“通风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小组。
第二条 由通风科负责编写月、旬、季培训计划,并交回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方可按计划进行。
第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落到实处,绝不能流于形式,要稳步就搬,脚踏实地按计划进行。
第四条 严格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要把培训工作与工人的工资挂起钩来,实行奖、罚、淘汰制。
第五条 每月召开一次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总结大会,由主管领导主持,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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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与整改。
第六条 要把“通风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作为重点来抓,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必要时甚至脱产培训,必须达到培训的真正目的。
第七条 每一次培训要有记录,有计划,有组织,同时突出重点,做到主次分明,目标明确。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培训制度,定期对培训工作评比考核。
第九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形式不拘一格,对工人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标准化工作思想教育,把培训与工作结合在一起。
第十条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定》以及《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工人进行教育培训,做到“由点到面,由简单到复杂、由初级到一级”的培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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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瓦斯
一、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瓦斯检查员配备符合要求,配齐瓦斯检测的各类仪器仪表及工具,满足瓦斯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爆破地点、电气设备附近20m以内等风流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定,否则,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应制订局部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现象。一旦局部瓦斯超限或积聚,附近20m范围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五条 建立瓦斯超限记录制度,严格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落实责任。
第六条 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及时上报鉴定结果,鉴定工作一般放在7,8,9月份进行。
二、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 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培训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携带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如实检查记录瓦斯检查结果,做到现场交接班和检查结果“三对照”。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虚报、高值低报瓦斯浓度。
第二条 必须每月制定瓦斯测点检查计划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班中至少汇报二次,上下班各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组织撤到安全地点。
第三条 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处、停风地点(栅栏外)和有人作业的地点及瓦斯变化异常区域,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瓦斯检查结果必须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记录牌上要至少保留两个班的检查结果,做到检查手册,班报,记录牌三对照。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30m的进回风巷内;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60m处;硐室瓦斯牌板悬挂在硐室进口明显的值班人员处;总回风设在回风巷口5m处;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密闭盲巷等悬挂在栅栏前;局部通风机和机电设备附近悬挂在其5m的范围内。
第五条 矿高瓦斯区域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其他地点可以设置巡回瓦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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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员。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未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停风地点栅栏外每天检查一次;密闭外每周一次;采用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应在被串工作面前的进风巷道内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查1次。
第七条 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连续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定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分别选工作面前切口测点、工作面前半部测点、工作面后半部测点、输送机中央距回风口15米处测点、隅角测点,每测点测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3次,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测点,分别在工作面风流中和回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作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或CO2浓度时,还应检查局部通风机、工作面内电动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内的瓦斯浓度;停风区内和密闭外的瓦斯或CO2浓度测定,应在栅栏外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第八条 检查时要避开风流汇合处不稳定的区段,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测定风流瓦斯浓度时,要尽量避开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局部地点(如高顶、旧巷、火区或断层等),而测定瓦斯积聚或局部瓦斯涌出时,应靠近这些地点。
第九条 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处每班要检查1次,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检验对照,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按显示数值较大的执行。
第十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要注意记录采掘工作面放炮后的瓦斯浓度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一条 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进行电气焊、割作业必须有瓦斯检查员现场经常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作业地点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
第十二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班长、爆破工、流动钳工、监测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仪。
三、瓦斯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过6米的巷道,巷道顶板的冒高地点,都易发生瓦斯积聚,经过检查发现瓦斯和二氧化碳超限难以处理时,应及时请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同时撤出超限区域或受影响区域人员,制定相应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三条、停电、停风、停作业的巷道,为防止瓦斯积聚,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并向调度室、技术负责人及时汇报。停工区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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